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构筑平稳的平时救助与快捷的专项救助有机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牢固筑起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得以及时保障的安全防线,促进全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抓出实效。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情况和实际,找准“突破口”,将专项救助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救助政策用好用足。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协同联动的有机结合,真正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救助范围
(一)因意外事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触电、中毒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爆炸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二)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重大器官移植、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三)因就学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在读研究生等)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突发重病、遭遇突发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
(五)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生活必须指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四、救助标准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卫生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及各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重大器官移植、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在领取各种人身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民政等救助部门的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金额的10%,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非重特大疾病的其他病,在领取各种人身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民政等救助部门的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分类实施救助:当年个人自付金额累计在4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当年个人自付金额累计在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当年个人自付金额累计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生产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4700元/人.年)标准的2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600元/人.月)标准一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3000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原则上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非农业户籍的,原则上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一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200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国家公办教育机构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等的。或被国家教育机构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其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依照入户调查情况,在市内求学(不含职中)的家庭子女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在市外区内求学的家庭子女可申请不超过1500元的临时救助;在区外求学的家庭子女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以户为单位,由本人书面申请,村调查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每户可救助200元—1000元,全年救助不超过1000元。
五、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的家庭,由户主自愿通过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奈曼旗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按照‘救急难’的原则,采取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方式进行。10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由旗民政局委托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规定审批;1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申请由旗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旗民政部门定期对救助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对旗级审批的救助对象,由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旗民政局组织入户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六、救助措施
(一)医疗救助。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困难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身份不明人员遭遇突发疾病和车祸的,在各种保险和保障救助之后,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扩大“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范围,取消用药目录限制。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标准。在享受到上述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如确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参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二)临时救助。对在本方案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群众,在享受到相应的救助之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以解决困难群众暂时性的生活问题。
七、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建立“救急难”工作基金。通过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低保结转资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救急难”基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急、难等生活问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八、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在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二是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苏木镇场(街道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三是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捷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四是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二)拓展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着力推动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
(三)加强慈善衔接。一是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在全面掌握全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二是要动员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四)建立督办制度。按照《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全力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以隐瞒、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旗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还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救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