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司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的《奈曼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办公室、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奈曼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奈曼旗司法局是奈曼旗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奈曼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奈曼旗委依法治旗办)设在司法局,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奈曼旗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旗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奈曼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旗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指导、监督全旗各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旗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承担统筹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旗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旗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五) 负责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旗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旗政法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旗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旗法制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旗政府各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旗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工作、党的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按管理权限管理派出机构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十一)规划、实施、指导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旗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全旗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软件、平台的应用和维护工作;承担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内网使用维护、局机关信息网络建设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件和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对外宣传、文电处理、机要、文件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承担局机关内外事务、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和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和实施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全旗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完成情况;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及分配;负责管理全旗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局机关财务;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工作。
(二)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全旗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拟定全旗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苏木乡镇、场、街道、旗直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负责对全旗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法治创建和法治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工作。
(三)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旗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年度考核和执业人员的年度考核进行初审和报批;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律师、公证员的投诉进行调查;负责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资格进行审核报批和业务的监督指导;负责全旗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指导律师、公证业务,组织律师执业检查和公证质量检查;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奈曼旗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 基层工作股。负责指导全旗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承担全旗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安排人民监督员、陪审员参加监督活动;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陪审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五)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指导监督全旗社区矫正工作,拟订并实施全旗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做好全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研究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工作问题,负责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对具体矫正事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收集有关资料,提出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工作;指导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六) 政治处。负责全系统的队伍建设、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宣传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的争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培训工作;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的考核、考察和任免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调配、工资档案、离退休干部管理及群团工作;负责开展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七) 法制股。负责规划指导全旗政府法制工作;备案审查以旗政府和旗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培训全旗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全旗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备案审查旗政府各部门和各苏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旗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旗政府行政赔偿案件;负责旗政府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案件;指导旗政府各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八)全面依法治旗秘书股。接受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旗依法治旗办日常事务。
第六条 奈曼旗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21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
第七条 奈曼旗司法局设16个派出机构:大沁他拉司法所、八仙筒司法所、青龙山司法所、新镇司法所、东明司法所、治安司法所、明仁司法所、白音他拉司法所、固日班花司法所、义隆永司法所、黄花塔拉司法所、沙日浩来司法所、六号农场司法所、大沁他拉街道司法所、土城子司法所、苇连苏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7名,股级职数16名,主要职责是:
1、负责苏木乡镇、场、街道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辖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指导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3、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苏木乡镇、场、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负责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协助苏木乡镇政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为苏木乡镇政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指导辖区内嘎查村(居)委会依法治理工作。
8、协助苏木乡镇政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对辖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
10、完成奈曼旗司法局和苏木乡镇政府、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奈曼旗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