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要求,对我旗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全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9年度的基础上提高28元/人/月,达到718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0元,全年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9年度基础上提高318元/人/年,达到 5618元/人/年,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00元/人/年,全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600元/人/年。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类五档的发放标准
1、城市低保
全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在2019年度基础上,A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690元/人/月;B1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600元/人/月;B2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570元/人/月;C1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540元/人/月;C2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510元/人/月。
2、农村低保
全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在2019年度基础上,A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900元/人/年;B1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800元/人/年;B2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700元/人/年;C1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600元/人/年;C2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
1、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全旗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在2019年每人每年11000元和71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000元和400元,达到每人每年12000元和7500元。
全旗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在2019年每人每月1600元和11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1700元和1200元。
2、照料护理标准
全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84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17元。
四、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1、全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6月份补发1-5月份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2、全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份,6月份补发1-2季度季度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3、城乡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执行时间均为2020年1月份,4月份补发1季度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