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16 浏览次数:99

奈曼旗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加强旗级统筹,发挥集体经济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贫收益及结转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扶贫的资金。

第三条  旗财政局作为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设立收入结转专户,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要按月划转到收入结转账户。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到位后,旗财政局(或国家电网公司)要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转到收入结转专户。收入结转机构按照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过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分配对象与分配方式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旗级统筹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济进行二次分配。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要向贫困人口集中的嘎查村倾斜,收益资金与贫困户数量基本保持匹配。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受益对象可适当延伸至建档立卡系统在册的边缘户。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公益岗位扶贫、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扶贫、设立奖励基金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等。

(一)公益岗位扶贫。立足村情村况,需设岗,设置保洁、绿化、防火、护路、护河、电站管护、护理老弱病残等公益岗位,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边缘户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杜绝出现吃空饷、虚设岗位、人岗不相适等问题。对在扶贫车间就业的贫困人口可适当进行稳岗补贴。公益岗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和监管办法。(旗就业局、残联牵头)

(二)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是指生产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整治、村内道路维护、饮水工程维修、小型农田水利等。小型公益事业不能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要能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旗水务局、农牧局、交通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牵头)

(三)奖励补助扶贫。对脱贫致富、自立自强、敬老孝亲、诚实守信、学习优秀(考上一、二本大学)等先进典型给予奖励避免出现简单发钱、滥设奖项、平均分配、优亲厚友等问题。(旗委宣传部牵头)

(四)资产收益扶贫。对重病重残、鳏寡孤独等容易致贫返贫人群,原则上给予每户每年3000元以上的定额资产收益扶持,收益分配对象每年定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进行动态管理。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事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户边缘户给予适当救助。要防止出现子女具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良现象,杜绝出现“养懒汉”以及“一发了之”等问题。(旗民政局、扶贫办牵头)

(五)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原则上每年要保证一定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避免出现当年花干用净甚至寅吃卯粮现象。条件成熟的嘎查村可建设投资规模小、带动能力强、增收见效快的资产收益产业项目,就业人数较多的项目,收益门槛可适当放宽。(旗委组织部、扶贫办牵头)

第六条  光伏电站扶贫收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嘎查村“两委”日常办公支出;

(二)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各类担保金支出;

(三)不得用于与巩固脱贫成果、提高脱贫质量、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发放程序

(一)旗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制定日常管理和收益分配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发电总收益、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维、保险费用、惠及贫困嘎查村应得收益等。

(二)嘎查村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期不少于10天),苏木乡镇场进行审核(公示期不少于10天),报旗扶贫办备案。

(三)旗扶贫办对各苏木乡镇场上报的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期不少于10天),旗财政局按照收益分配计划拨至受益嘎查村。

(四)嘎查村按照审核通过后的收益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旗扶贫办、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向旗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发电收入、收益分配使用结果等情况。

第九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到村收益严格实行“村账镇管”,确保资金安全。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十条  旗扶贫办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并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旗审计局对相关单位及苏木乡镇场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旗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奈曼旗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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