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政务服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

发布日期:2020-07-14 浏览次数:203

奈曼旗政务服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单
一、 处理与人事、 劳动相关的申诉、 仲裁问题
(一)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 处分不服
法律途径: 告知其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
不服的, 告知其可以按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
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告知其也可以不经
复核, 直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该人
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
不服的, 可以直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
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一) 处分; ( 二) 辞退或者取消录
用; ( 三) 降职; ( 四)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 五) 免职;
( 六) 申请辞职、 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七) 不按照规定确
定或者扣减工资、 福利、 保险待遇;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
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 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发生争议, 或者对
人事争议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
法律途径: 告知其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 人社部发〔 2011〕
88 号)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 一) 事业单位
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 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二)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 履行聘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
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
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
或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
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法律途径: 告知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告知其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
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 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
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

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适用本法: (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 因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 因除名、 辞退和辞
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 因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
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 因劳动
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 协商不成或
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
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外,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处理投诉举报、 揭发控告类问题
(一) 揭发控告奈曼旗政务服务局工作人员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行为
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
德, 不履行法定职责、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行为。
法律途径: 向奈曼旗纪委监委驻奈曼旗政府办公室纪检
组举报或向奈曼旗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和《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 。
( 二) 揭发检举奈曼旗政务服务局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

揭发控告事项: 揭发控告本局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
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以及侵犯党员、 公民权利、 失职渎职行为等。
法律途径: 引导其向奈曼旗纪委监委驻奈曼旗政府办公
室纪检组举报或向奈曼旗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
等。
三、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问题
(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途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分情况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途径; ( 二) 所申请公
开信息可以公开的, 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或者告知申
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途径和时间; ( 三) 行政机关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
说明理由; ( 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 告知申请

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负责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
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 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
称、 联系方式; ( 六)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七)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
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
有特别规定的, 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
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 可以要
求行政机关更正。 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 应当予
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 行政
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或者
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二) 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
法律途径: 进行调查, 查证属实的, 予以督促整改或者
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七条二款 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
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 可以向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门查证属实的, 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三)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
权益
法律途径: 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举报,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
十一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举报,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 处理复议、 诉讼类问题
复议法律途径: 告知其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
封、 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 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变更、 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
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 认为
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
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
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受教育
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 申请行
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
外。
诉讼法律途径: 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诉讼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第十二条、 第
四十四条
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的下列诉讼: ( 一) 对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
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三) 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
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的; (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 对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
偿决定不服的; (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 (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十) 认为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
遇的; (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
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五、 处理信访类问题
法律途径: 按信访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
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六、 不适用本清单的其他事项
(一)、 不属于本局“三定” 方案规定职能职责范围的;
(二)、 采取走访形式, 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
机关反映的;
(三)、 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 复核申请, 信访人仍
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 其他属于不予( 再) 受理范围的。
处理方式: 不予受理。 采取书面、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不予( 再) 受理告知书只出
具一次。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 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
信访工作规则》 、 国家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
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 试行) 》 、 《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
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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