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处分不服
法律途径:告知其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告知其可以按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告知其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对人事争议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
法律途径:告知其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法律途径:告知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揭发控告奈曼旗政务服务局工作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揭发控告事项:揭发控告本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法律途径:向奈曼旗纪委监委驻奈曼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组举报或向奈曼旗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揭发检举奈曼旗政务服务局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
揭发控告事项:揭发控告本局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法律途径:引导其向奈曼旗纪委监委驻奈曼旗政府办公室纪检组举报或向奈曼旗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等。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途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情况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
法律途径: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途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法律途径:告知其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诉讼法律途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途径:按信访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不属于本局“三定”方案规定职能职责范围的;
(二)、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
(三)、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处理方式:不予受理。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