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
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确定的工作任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牧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按着“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要求,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界址、用途、面积等权利内容,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保障,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为主线,以落实内政办发[2012]41号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为动力、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信息化手段,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集体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制度,以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为目标,从源头上解决国家、集体和个人土地产权不清、权力义务不明、权属纠纷增多等问题,为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的确定,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防止少数疑难问题影响工作进度和引发新的矛盾,对使用界线清楚、与周边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无争议的土地要先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复杂的历史问题和重大纠纷,要依法依规处理后,再进行确权登记,既要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又要保持社会稳定。
(二)法律和政策并用原则。要以法律为依据,有关政策为补充,法律和政策并用。以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权属的规定来划分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依据相关政策明确权利主体及其土地权属。国家、自治区没有相关政策,旗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则。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客观公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制定政策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四)总登记模式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土地总登记模式依法进行。
四、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全旗行政辖区内的355个嘎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31个国有农牧林场水库等国有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工作目标。2012年底基本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将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苏木镇及嘎查、村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5年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并建立地籍信息管理数据库。
五、工作组织实施
(一)确权登记发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准备、宣传、资料搜集;二是通告、申请、权属调查核实;三是地籍调查、数据处理、权属审核;四是公告、审批;五是登记发证;六是数据库建立、总结归档。
1.2012年7月-12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2013年1月-2014年6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
(1)建立组织。成立奈曼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及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等事项,研究制定土地确权实施意见,对新问题及时制定处理意见。各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水库等国有单位是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2)宣传动员。各苏木乡镇(场)和旗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权利人自觉关心、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权发证工作。
(3)职责分工。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资料收集和整理,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组成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分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协调技术队伍开展工作,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旗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资料搜集和提供,对纠纷问题提出可供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并协调处理纠纷。各苏木乡镇(场)负责配合技术队伍全面进行实地权属调查、权属界线认可、地籍测量、面积量算、用途确认、表格填写、审查公告等工作。各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他部门负责指界人的确认工作。
2.登记申请。土地权利人依据通告的时间地点,到所属苏木乡镇(场)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土地权利人(或法人代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5)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6)继承房屋取得的土地权利,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及相关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没有其他权利人的提交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7)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及变更申请。
3.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进行。以苏木乡镇(场)为单位组成相关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分组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时要书面通知该宗地权属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共同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权属单位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指界并签字盖章。
4.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绘制适宜比例尺的地籍图和宗地图,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建立数据库标准,进行数据处理。
5.权属审核
(1)初审。由苏木乡镇(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具有土地登记资格的持证调查人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等,并提出初审意见。
(2)审核。由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登记的予以公告,不符合登记的重新调查。
(3)公告审批。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旗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旗国土资源局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6.注册登记。旗国土资源局根据旗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属及有关内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并向申请者颁发土地证书。
7.总结归档。对土地确权登记资料进行分类组卷,建立地籍管理数据库,由旗国土资源局存档永久保存。
六、工作经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1号)要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不得向农牧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我旗预算工作经费为2046万元,将按工作进度,分年支付。各苏木乡镇(场)也要预算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附: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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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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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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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奈曼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穆永春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英杰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荣敦贺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颜廷阁 旗民政局局长
杜 良 旗财政局局长
李自清 旗农牧业局局长
成 员:于振学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秀海 旗公安局副局长
解春祥 旗林业局副局长
王传轶 旗水务局总工程师
李 辉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隆金 旗信访局副局长
崔海学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邱雪峥 旗政府法制办主任
侯 峰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建春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兴宝 青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亚刚 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景和 治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唐国成 东明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启学 沙日浩来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继成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伟生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刚 苇莲苏乡人民政府乡长
薛乌力吉 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高满柱 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苏立志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李向国 固日班花苏木人民政府苏木达
尹海华 六号农场场长
张晓峰 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旗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荣敦贺(兼)
副 主 任:王海臣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郭荣辉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杨振洲 李 辉 马振国 杨景全
刘国龙 韩庆余 刘继东 高玉峰
叶延华 高景艳 马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