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奈曼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8日
奈曼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5.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奖励
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
6.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抚恤和补助
6.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保障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经费保障
7.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信与交通保障
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保障
7.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预案的制定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奈曼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整合资源的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根据旗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旗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旗委宣传部、旗人民政府外事办、旗发展和改革局、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旗教育和体育局、旗科技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旗商务和粮食局、旗卫生局、旗环境保护局、旗旅游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旗人武部、武警奈曼支队、旗红十字会、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奈曼旗火车站等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及时报道卫生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旗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上级外事办、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情况,争取援助等方面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争取项目资金,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旗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旗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旗公安局负责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由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旗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所需经费,同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同时,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旗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动物疫情;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旗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打击流通领域中各种违法行为。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收集提供实地检测数据,负责监督做好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环境执法监督,维护环境安全。
旗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旗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旗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奈曼旗火车站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旗人武部负责奈曼驻军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奈曼支队负责指挥驻地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协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综合演练;协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全市及各旗县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区做好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进行协调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要求,旗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