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制发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89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制发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字[2014]27号)的具体规定,在全旗政府系统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领导批示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交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的,直接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经审查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有关单位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四)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五)旗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并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制发文字号后,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四)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报。

(五)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规范性,由制定机关负责。

(六)经旗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奈曼(NM)、大沁他拉镇(DZ)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标英文简称,市人民政府为“C”,旗县市区为“D”,苏木乡镇为“T”。

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旗人民政府代号为“00”,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1”,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标“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号分隔。

登记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通辽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5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TLCR-2012-00005”;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第5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TLCR-2012-01005”;科尔沁区政府办公室2012年第10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KQDR-2012-01010”。

(三)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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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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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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