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79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4日

 

 

 

 

 

 

奈曼旗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对《奈曼旗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2014-2017年)》(以下简称《大气整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各苏木乡镇(场、街道)暂时无法开展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监测工作,特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不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化扬尘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气环境管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9项指标。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是《大气整治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整治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旗环保局,抄送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能源项目办等。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监察局、旗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旗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组织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旗环保局等部门约谈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各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整治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奈曼旗空气质量目标改善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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