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103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6日

 

 

 

 

 

 

奈曼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应对全旗农村牧区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牧区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奈曼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建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旗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旗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

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旗范围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1.3.5 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3.6 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2.农村饮水基本情况

2.1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根据调查并经上级业务部门审核确认,我旗农村牧区饮水不安全人数为36.9万人,涉及到14个苏木镇和9个农牧林场,248个行政村,596个村屯。

 2.2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

2013年底止,全旗已建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368处,解决村屯478个,受益人口32.3万人,日供水规模28032吨。

3.应急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构

旗政府成立奈曼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旗长担任,分管水务工作的副旗长任副总指挥,旗政府办、发改、水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经信、林业、民政、卫生、农牧、环保、公安、供电、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地点设在旗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水务局局长兼任。

各苏木乡镇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由行政一把手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3.2 部门分工及职责

3.2.1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旗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审定全旗农村牧区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水务、环保、农业、林业、供电、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相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旗农村牧区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协调指导事发地相应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水务、环保、卫生、供电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旗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

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发改局:负责优先安排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修复计划立项。

旗水务局:负责全旗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工程管理方案、制度及受灾应急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提供、通报饮水安全事件信息;牵头协调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旗财政局:负责饮水安全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和管理相关应急经费的使用。

旗公安局:负责饮水安全应急群众的社会治安及案件查处;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旗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灾情;储备应急物资,负责协助旗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旗农牧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旗卫生局:负责对遭受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镇、村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对饮用水源的水质实行监测和卫生保障。

旗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饮水水源地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旗农电局:负责对遭受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镇村的电力保障工作。

旗消防大队:负责饮水安全应急时期送水保障工作。

旗广播电视台:负责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

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饮水安

全工程管理科学安全。

3.2.4 专家组职责:指挥部专家组由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农牧业、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地给予技术支持。

3.2.5 各苏木乡镇场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各苏木乡镇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辖区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辖区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苏木乡镇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2.6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根据本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救灾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4.1.1 重点预防对象及其责任

1)重点预防对象:供电设施、供水泵、供水管网、供水井、水质。

2)重点抢修的设施:供电线路、变压器、开关柜、变频器、消毒柜、水泵管、电缆线、水泵、输水管网、闸阀、井管等。

3)预防的职责: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

理人员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落实责任追究制。供水管理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密切观测设施的运行情况,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按规程操作、按规范管理,确保供水及时有效。

4.1.2 信息监测和收集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旗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旗水务局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遇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由环保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务部门提供水情及水库水位变化,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4.1.3 信息报告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供水单位是饮水安全工程日常检测、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

主体,任何单位和社会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报告突发性事件。

信息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

响。

4.1.4 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4.2 预警

4.2.1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饮水安全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1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1)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2万人以上(含2万人,下同)或分散农户4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含3人)人以上死亡可50(含50人)人以上出现集体中毒事件;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苏木镇2万人以上的突发

性停水事件。

4.2.1.2 橙色预警Ⅱ级(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橙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下,影响范围为苏木镇1万人以上(含1万人,下同)2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苏木镇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2.1.3 黄色预警Ⅲ级(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苏木镇0.5万人(含0.5万人,下同)以上1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含10

人)人以上3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苏木镇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2.1.4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蓝色预警: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

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苏木镇0.1万人(含0.1万人,下同)以上0.5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1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苏木镇0.1万人以上0.5

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2.2 预警发布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水务局)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主流媒体上发布。旗饮水安全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重要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即时插播和流动播出。各级有关部门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使他们能及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

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理;各级饮水

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饮水安全

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旗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苏木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5.2 Ⅰ、Ⅱ级响应

红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橙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5.2.1 工作会商

旗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Ⅰ级、Ⅱ级由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旗长)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会商主要内容是分析饮水不安全原因,明确成员单位各自职责,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时,邀请市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宣布特大饮水安全事件应实施的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旗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5.2.2 工作部署

旗应急指挥部发布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苏木镇和旗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

发生Ⅱ级以上事件时,有关苏木乡镇应急指挥部必须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镇、村两级干群进行先期处置,并

配合旗工作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2.3 部门联动

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水供应,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出现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时恢复供水。

旗公安局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源等事件的发生。

旗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旗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车辆向灾区送水,保障居民应急用水。

旗民政局应牵头深入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

自治区、市申请救灾资金。

旗财政局应及时下拨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旗水务局向自治区、市申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旗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医疗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防疫措施,并派出

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新闻媒体除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宣传外,要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5.2.4 方案启动

旗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2.5 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下的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旗应急指挥部要动员旗有关部门和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

5.3 Ⅲ级响应

黄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5.3.1 工作会商

由旗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旗发改、水务、财政、民政、卫生、农牧业、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

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5.3.2 工作部署

旗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苏木乡镇、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饮水

安全突发性事件镇村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苏木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旗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3 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

障时,当地政府应及时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旗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确保事件发生地饮水供应。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旗水务局派出工作组,按照旗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做出恢复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的计划编制。

旗卫生部门要做好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妥善处理。

旗消防部门要根据情况安排送水。

旗财政局及时下拨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

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5.3.4 方案启动

旗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

活用水,加快饮水安全恢复工程建设。

5.3.5 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旗应急指挥部动员旗有关部门和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

5.4 Ⅳ级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5.4.1 工作会商

苏木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旗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旗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5.4.2 工作部署

苏木镇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旗应急指挥部。苏木乡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苏木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苏木乡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

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苏木镇应急指挥部报旗应急指挥部备案。

5.4.3 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应及时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苏木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饮水工程的抢险、恢复工作,确保及时恢复供水。

5.4.4 方案启动

苏木镇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旗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牧区饮

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4.5 宣传动员

有关苏木乡镇政府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组织事发发群众积极参与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

6.保障措施

各苏木乡镇、旗直有关部门和各供水管理单位要成立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人员,明确任务,根据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1 资金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