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5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奈曼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风险评估、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护对象及试点范围

试点的救助保护对象由原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延伸至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2.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非法雇佣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3.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4.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

5.身体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三、主要任务

(一)打牢监测预防基础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苏木乡镇(场、街道)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人员,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对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村(社区)、学校的基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档案。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建立儿童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

(二)建立发现报告机制

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积极发动志愿者队伍、村(社区)群众、小区保安人员、环卫工人、城管、公交司机、出租车司机等,对发现困境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报告信息。以民政救助管理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与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三)实施风险等级评估

1.划分风险等级。根据困境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不同,可将未成年人按困境等级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四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教育失当或疏于管教,缺乏良好的引导或情感关怀,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差,容易导致行为偏差或受到侵害的;三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伤害严重,即遭受侮辱、辱骂、歧视、漠视及不公正对待,而且长期缺乏情感关怀的;二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程度比较严重,长期受到虐待、威胁,面临暴力或伤害风险的;一级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受到严重暴力、性侵害、吸毒、被遗弃等威胁生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心理伤害,产生严重行为偏差的。

2.组织专家评估。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要成立由医院、学校、社会等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依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要进行专家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个人档案,评估风险等级。

3.建立信息库。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排查、筛查和评估情况,按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和评估风险等级进行数据录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与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制定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四)开展分类帮扶干预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实施分类帮扶。对处于四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可通过与家庭、学校沟通,对其进行情感关怀、帮助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融入家庭社会,步入正常;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帮助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心理干预项目,通过心理咨询治疗、家庭监护服务和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干预对象实施“一对一”或“二对一”的专业心理干预与疏导,帮助其增强心理正能量,促进自身康复和社会功能恢复,提高自我抗压、自我解压能力;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和各有关单位具体落实以下10项帮扶措施:

1.对孤儿,由旗民政局牵头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2.对留守儿童,由旗妇联、旗团委牵头落实帮扶。

3.对患重大疾病儿童,由旗卫生局牵头落实新农合帮扶政策,旗民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

4.对失(辍)学儿童,由旗教体局牵头,旗民政局、人社局、旗团委和妇联协助,共同落实助学政策,帮扶实现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5.对困境儿童,各相关单位结合“精准扶贫”行动,与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并把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城乡低保或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帮扶政策。对失去家庭抚养能力无人监护管理的困境儿童,由旗民政局牵头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安置到福利院。

6.对问题儿童,属于有心理疾病的问题儿童,由旗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请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专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属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问题儿童,由旗关工委牵头开展“法制宣讲团”帮扶教育。

7.对残疾儿童,由旗残联牵头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并开展帮扶。

8.对服刑人员子女中的未成年人,由旗司法局牵头落实帮扶措施。

9.对弃婴,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旗公安局及时查找监护人,并送定点医院检查治疗,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出具报案材料并及时送市儿童福利院监护抚养。

10.对因无法查找其家人而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智障儿童,由旗民政局牵头安置。

(五)构建社会保护网络

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晰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旗、苏木乡镇(场、街道)、村(居)、组”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做到上下联动,多路合围,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四、部门职责

旗民政局: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方案,指导旗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库,填写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汇总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低保等保障范围,对查找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妥善安置。建立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工作人员培训机制。

旗教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加大对困境未成年人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困难的农村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贴)等政策的力度。按政策为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城市随迁人员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升学便利。建立在校困境学生档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扶。协助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及心理咨询师培训等工作。

旗公安局:在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户籍查询、信息采集以及流浪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家庭暴力、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及时告知、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为无着的流浪未成年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提供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信息。

旗委宣传部: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旗综治办: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

旗司法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建档、帮扶工作,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旗财政局:将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旗人社局:将已具备就业能力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砖(瓦)厂、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场所的排查,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非法用工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旗卫生局:指导全旗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防控、卫生防疫、救治康复等工作。医疗机构接到群众拨打困境未成年人的急救电话后,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出诊救治,同时通知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费用结算移交工作。奈曼旗人民医院、旗荣军康复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其它乡镇卫生院及时做好本辖区的出诊救治。

旗文广电局:通过广播电视,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公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构及举报电话,确保困境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旗住建城管大队:为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信息,并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流浪困境未成年人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

团旗委:负责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开展教育矫治和结对帮扶活动。

旗妇联: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旗残联:为困境残疾未成年人开展康复、教育和就业培训援助,掌握残疾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并纳入扶残助学项目。

其他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发改局、关工委等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困境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摸清本辖区五类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实施风险等级评估,建立信息库,并及时将信息上报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和落实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的各项帮扶保护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尽快建立领导机制,研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职责、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解决工作难题。

   (二)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软硬件设施,依托旗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行为矫治、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三)加强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以苏木乡镇(场、街道)为单位,认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在人员聚集地方设立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同时,要设立流动宣传车,深入街道、社区、村组开展宣传。要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作为宣传重点,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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