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7日
奈曼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奈曼旗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奈曼旗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报送法制审查相关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法制审查后按有关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后进行法制审查,法制审查结束后按有关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相关证据目录、相关证据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理性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审查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制作《重大行政执法意见法制审查意见书》,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意见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法制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查机构复核;法制审查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审查机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