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107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为加快推进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4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等12个部门《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41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奈曼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6日


奈曼旗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

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4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等12个部门《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41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做好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一)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基础信息,由旗人社局审核确认其劳动关系状况。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情况也由旗人社局核实。

  (二)由旗人社局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进行征集、认定、建档、披露,并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同时向旗里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报送。

  (三)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程序。认定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必须经过信用告知、诚信约谈、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面警告通知、书面行政处罚等程序确定,并将认定结果送达社会法人。在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认定过程中,旗人社局或授权参加认定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办理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奈曼旗行政辖区内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应由旗

人社局填报《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认定报告表》,上报市

人社局。

  (五)在信用失信认定过程中,所有取证材料和经办记录等要在旗人社局长期保存。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法人及劳动用工基础信息

  (一)社会法人详细信息包括:法人单位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区划名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别、主营范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包括:用工状况、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信息、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薪酬信息、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备案情况等。

 三、认真做好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程度认定工作

   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程度认定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社会法人一般失信行为

  1.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3.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4.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的或依法受到行政警告的;

6.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予配合,但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改

正的;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法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

  (二)社会法人较重失信行为

   1.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规定受到最低处罚的;

   2.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2000-3000元/月·人且拖欠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

 3.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欠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正的,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

  4.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被警告后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采取惩戒措施时,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6.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最低罚款数额的;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

法人其他较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

  1.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规定受到最高处罚的;

2.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3000-5000元/

·人且拖欠时间在三个月以下,或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累计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的;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欠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正的,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的;

  4.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连续3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6.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导致3人以上集体上访、停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9.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法人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严格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一)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信用信息中的失信记录披露期限为1-3年,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长久档案保存。

   (二)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公共征信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部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旗人社局按程序确认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旗人社局应向同级公共征信机构报送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报送的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四)旗人社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以及专项资金安排等重点工作中,应当将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制度,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惩戒办法》予以惩戒。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旗人社局及其所属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根据不同失信程度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一)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1.信用告知。对产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人社局予以书面告知,

详细记载被告知人的姓名、告知时间、告知方式等内容,并予以

登记。

  2.诚信约谈。对产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人社局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对其存在的失信行为,限期改正。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其列为较重失信行为。

  (二)较重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1.对社会法人和单位重点进行执法检查,并跟踪了解整改进度;

  2.对社会法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3.暂缓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资格的认定,已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暂时从公布名单中取消;

   4.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财政性资金的,从严审核并减少资金扶持力度;

5.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开1年,整改后按规定的程序取消公布名单;

  6.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包括

  1.不予评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2.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3.取消被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资格,并从诚信信用信息

库中退出;

  4.撤销相关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5.继续列为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察对象;

  6.确认为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7.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六、慎重做好信用异议和修复的处理工作

   (一)社会法人认为所披露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旗人社局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接到书面信用异议申请之日起,旗人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的复查时间。

  (三)对信息确有错误,被决定撤销记录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旗人社局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记录,按程序上报市人社局。

(四)信用修复由社会法人向旗人社局提出申请,经旗人社局组织核查后,认为其已经整改,符合信用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结果同时报送市人社局和旗公共信用信息

管理部门。

   (五)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可向旗人社局提出修复申请, 旗人社局在接到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经过复查认定,可以实施信用修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的认定程序。

(六)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七)社会法人信用异议处理和修复结果生效后,旗人社局

对该社会法人原失信惩戒措施应予减轻或解除。

 七、加强对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的行政监督 

   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社会法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供或故意提供错误信用记录的;

  (二)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故意认定错误的;

  (三)不按规定公布信用记录的;

  (四)未查询社会法人信用记录的;

  (五)不按本办法对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实施惩戒的。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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