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90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行为,及时妥善处置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了《奈曼旗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6日


奈曼旗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

应急联动处置预案

 

为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发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行为,及时妥善处置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

2.快速反应、依法处理。坚持“快速反应、及时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旗人社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处置。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置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案件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自焚等恶性事件;

5.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6.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7.其他因劳动关系方面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分级

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2.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5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用人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3.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100人以上, 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阻碍执法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旗人社局成立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 王化成   旗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张永峰   旗人社局副局长

庄彦会   旗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员:尤     旗人社局劳动仲裁股股长

        杨永亮   旗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

董志强   旗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

李春杰   旗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

范美婧   旗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

             旗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庄彦会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是处置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决策机构,研究和部署劳动关系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根据劳资纠纷的性质和规模,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集体上访、劳资冲突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掌握劳动关系发展动向,对涉及劳动者利益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隐患,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和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并责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落实。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负责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排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劳动保障领域可能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负责处置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投诉、举报问题引

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

2.负责将突发事件情况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按照上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的指示,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处理突发事件有关任务。

3.妥善处理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

4.妥善处理由工伤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5.履行值守应急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6.承办领导小组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

7.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与排查、事后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程序

 (一)登记和报告工作

 发生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由涉及业务的对应业务股室及时处置。对于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接报人员必须登记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为:

 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突发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4.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并请示领导小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凡发生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在4小时内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要在2小时内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人员组织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旗政府办组建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成员视事件所涉及的业务由各有关股室、单位的相关人员构成,专门负责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重大或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在领导小组协调下,随时候命调用。

 1.预案启动后,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

 2.对应由旗人社局处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要立即组织队员赶赴突发现场进行处置。

 3.群体性突发事件所涉及用人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及时摸清情况,并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或有关部门通报,促请其处理,必要时可协助处理。

 4.群体性突发事件所涉及用人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应迅速向其通报情况并要求其派员协助处理。

 非工作时间或应急小分队成员分散在外的,受领任务后应就近迅速直接赶赴现场。

 (三)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1.应急小分队成员到达现场后,应明示身份,有执法证件的出示执法证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应急小分队成员要详尽做好笔录;遇有特殊情况,依法采取登记保存、录音、录像等有效方式方法获取相关情况证据。

 2.对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劝促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对话,利用一切可能条件,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对于事件中企业、职工提出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给予明确解答。属企业过错的,责令企业迅速纠正;对职工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督促企业限期兑现;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向职工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3.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由应急预案实施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提出解决问题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或方案,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审定,分别不同情况,及时给予妥善处理。

1)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迅速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2)对恶意拖欠工资且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提供情况出入较大,以致所持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调解的克扣拖欠工资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规定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劳动者愿意选择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告知其申请仲裁的途径和渠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依法快速处理。若该类案件劳动者一方不愿进入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程序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快速、稳妥处置。

4)对于工亡、工伤事故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工伤保险中心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尽快做出工伤认定。对工亡劳动者直系亲属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要详尽解答当事人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尽量做好安抚直系亲属工作,尽快启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4.对于有可能引发的暴力性、破坏性或其他事态严重的非常事件,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保卫部门做好疏导劝阻及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失控。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因人力、物力、专业处置力量不足或紧急情况下,要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协助。

(四)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后工作和报告

 1.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尽快落实处理事件时商定的有关事项,对善后工作中因故处理不彻底或出现新的问题时,及时研究解决,以防事态反复。

 2.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完结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和详细地点、发生的原因、处置事件的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或影响评估,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查处的情况,还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处理的善后工作等。

 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撰写,交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报送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六、监测与排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建立突发事件的日常检测和排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将监察执法关口和重心下移,通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加强纵向和横向信息交流,发现突发事件的潜在隐患和苗头,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及时排除和化解,同时向领导小组快速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公开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及时了解和疏理劳动者诉求动态,发现潜在隐患,及时化解。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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