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奈曼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3

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奈曼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      


2016年奈曼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5〕77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内环办〔2015〕253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县域生态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旗自2011年开始,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央、自治区对我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二、考核范围、指标体系

(一)考核范围。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我旗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指标体系。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涉及我旗的考核指标进行认真汇总,如实填报。

三、职责分工

(一)旗财政局: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旗环保局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填报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提供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拨付凭证。

(二)旗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监督工作,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三)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面积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四)旗水务局:负责水域湿地面积、水土流失面积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五)旗农牧业局:负责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耕地部分)、草地面积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六)旗林业局:负责林地面积、沙化土地面积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七)旗统计局:负责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的填报。

四、2015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组织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数据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旗环保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五、2016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重点污染源监测

我旗目前未具备重点污染源监测能力,已委托通辽市监测站代为监测,并提供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

1.监测对象

目前我旗已有6家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污染源监测名单》,分别是:奈曼旗宏基水泥有限公司、奈曼旗华强供热有限公司、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通辽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奈曼旗污水处理厂、奈曼旗化工区污水处理中心。

2.监测指标

针对不同排污企业,监测其主要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我旗目前未具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已委托通辽市监测站代为监测,并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

1.监测对象

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对于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探索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统一工作部署

旗环保局和财政局应加强合作,统一部署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有序推进。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质量控制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旗环保局应加强审核把关,监督管理,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