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奈曼旗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7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0日

 

 

 

 

奈曼旗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度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细化规定的一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法定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结果应当公示。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坚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坚决克服为谋取部门利益而实施行政处罚的错误倾向。

三、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旗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落实这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建立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科学制定,缜密划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步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结合本单位的执法实际,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四)认真比照,及时沟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参照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沟通。

(五)抓紧完善,限时完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通过本机关集体讨论后,2015年11月10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旗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联系单位: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制办(715办公室)

联系人:张辉  电话:4224061

邮箱:569584229@qq.com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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