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93

旗政府有关局: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或转发了一系列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规定。200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28月国务院颁发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令),201511日实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奈曼旗气象观测站属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承担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工作。现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奈曼旗气象探测保护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送你处备案,旗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备案相关工作,并将同意备案文件于一周内函至气象局。

旗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查工作中,要依照备案标准严格把关,对凡在气象观测站周围实施可能影响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的工程(项目)时,都应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否则不得审批,以确保我旗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不遭破坏。

 

附件: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内容。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

 

 

 

                           2015年9月1日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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