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5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1日

 

 

 

奈曼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奈曼旗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并参照《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旗政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需要,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方式,从执业律师和法律专业领域具有较强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社会知名度的专家中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二)旗政府拟聘法律顾问人选由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旗政府审定。旗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年,可以连聘连任。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与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并将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开。

(三)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3.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4.熟悉旗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相关部门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旗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具体涉法事务;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的审核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管理台账;对已聘任的法律顾问进行培训;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旗司法局要加强与旗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配合,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推进、落实到位。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受旗政府委托,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及法律风险评估;

(二)受旗政府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论证及法律风险评估;

(三)受旗政府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四)受旗政府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受旗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旗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六)受旗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活动,维护旗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七)应旗政府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八)受旗政府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九)应旗政府要求,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

(十)办理旗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旗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方式、会见方式、临时约请方式。

1.会议方式即每年度要召开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2.会见方式即旗政府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与旗政府领导会见,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提供法律服务;

3.临时约请方式即由旗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旗政府工作需要和旗政府领导的意见,临时约请旗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二)旗政府法律顾问经旗政府邀请,可列席旗长办公会议和旗政府专题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旗政府领导交办的,需由旗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务,由旗政府法制办公室约请旗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约请应预先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

(四)旗政府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工作需向旗政府提交书面报告。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参与人全体签字。

五、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法律顾问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旗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三)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与旗政府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

(四)法律顾问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顾问认为自己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顾问对涉及旗政府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旗政府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七)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旗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八)法律顾问不得以旗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旗政府交办的事务;

(九)法律顾问就法律事务对外以旗政府或旗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发表意见,应事先取得旗政府书面授权;

(十)法律顾问不得有损害旗政府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顾问的解聘

旗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之一的,由旗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解聘的意见,经旗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旗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解除聘任关系。

七、其他事项

(一)旗政府对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旗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予以表彰。

(二)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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