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开展社会救助“救急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90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旗民政局组织制定的《奈曼旗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6日    

 

 

奈曼旗开展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更加及时、快捷、高效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有效防止急难对象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构筑平稳的平时救助与快捷的专项救助有机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牢固筑起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得以及时保障的安全防线,促进全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抓出实效。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情况和实际,找准“突破口”,将专项救助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将救助政策用好用足。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协同联动的有机结合,真正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切实将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救助范围

(一)在低保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低收入群体,重点是低保边缘群体。

(二)虽然纳入低保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但因特殊原因仍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奈曼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四、救助措施

(一)医疗救助。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困难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身份不明人员遭遇突发疾病和车祸的,在各种保险和保障救助之后,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扩大“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范围,取消用药目录限制。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和标准。在享受到上述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在本方案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群众,在享受到相应的救助之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以解决困难群众暂时性的生活问题。

五、救助标准和审批权限

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数额的救助。救助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场审批。救助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场审核后报旗民政局审批。救助对象每年救助次数不限,但每年的救助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依据资金筹措情况,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六、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建立“救急难”工作基金。通过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低保结转资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救急难”基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急、难等生活问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七、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在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苏木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二是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苏木乡镇场(街道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三是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捷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四是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二)拓展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着力推动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

(三)加强慈善衔接。一是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在全面掌握全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二是要动员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四)建立督办制度。按照《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全力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以隐瞒、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旗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还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救助的资格。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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