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 普及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1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奈曼旗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普及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30日

 

 

   

 

 

 

 

奈曼旗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普及

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全面提高我旗城乡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通过宣传普及金融知识,鼓励我旗城乡居民合理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意识,防范金融诈骗,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切实维护全旗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1.促进我旗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履行社会责任。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作为本单位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纳入工作计划,在资金、人力配置等方面予以保障。

2.提升我旗城乡居民金融素养。通过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我旗城乡居民现代金融参与意识、理财意识、诚信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选择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能力、金融理财的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

3.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通过有效宣传金融法规和全面普及金融知识,使城乡居民加深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的了解,培育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投资行为,进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全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由旗金融办、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认真配合,统一行动,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为积极推进工作开展,成立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常晓东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井伟光  旗金融办主任

   人民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员:王丽梅  旗金融办副主任

朱传军  农业发展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姜树林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安玉波  工商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陈福祥  农业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邮政储蓄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郭海东  内蒙古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黄红霞  包商银行奈曼支行行长

                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副行长

            白亚丽  中国人寿保险奈曼旗支公司总经理、

                    奈曼旗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副行长赵平兼任。

三、时间安排

(一)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时间。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活动筹备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本单位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活动开展阶段。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活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四)活动总结阶段。2017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于2017年12月20日之前向人民银行奈曼支行上报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总结。

四、宣传内容

(一)普及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必要的金融知识及金融新业态的有关知识和业务。如:存贷款、理财等银行传统业务、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业务、银行卡使用安全知识、移动支付、网络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知识。

(二)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消费者拥有的基本权利。

(三)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的意识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在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

(四)加强公民对个人征信的保护意识,增加对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等刑事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五)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根据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宣传各类金融产品购买渠道,使消费者了解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在非金融机构的黑中介办理信用卡、贷款等业务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七)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投诉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宣传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投诉。

(八)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形式、特点、手段和危害,特别是日常容易遇到的涉及反假币、防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知识,重点宣传保护个人银行账户方面的安全知识,树立风险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规范使用金融产品。

(九)加强保险法规以及保险新规十条、食品安全责任、商业医疗保险等内容的宣传,改善社会公众对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认识。

(十)加强打击非法证券知识宣传,尤其是对利用互联网提供非法证券渠道的相关知识宣传,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了解维权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及防范意识,维护证券市场环境。

五、宣传形式

(一)传统媒体宣传。在旗广播电台、电视台、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播放相关金融知识或访谈,定期播放防范电信金融诈骗、人民币反假、反洗钱等方面知识及典型案例介绍。(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具体负责,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参与)

(二)网络等新型媒体宣传。在微信等新兴即时通讯应用程序上设立“公众号”,制作生动有趣的动画卡通宣传图或宣传片,定期发布更新金融政策、热点新闻、银行创新业务、金融产品,扩大宣传深度和广度。(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具体负责,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参与)

(三)集中实地宣传。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选择校园、农村、社区、机关、工厂、商场、市场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与知识普及活动。(旗金融办、人民银行奈曼支行组织安排,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具体开展)

(四)户外及网点宣传

1.户外广告宣传。在广场、街道、车站、公共汽车站点等人群集中的地方,利用已建立的广告栏、阅报栏发布宣传标语、金融小知识、提示信息等。(各金融机构提供资料)

2.网点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结合实际,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开展阵地普及宣传,充分利用网点多、涉及面广、延伸到基层的优势,面向办理业务的群众以及附近群众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并在营业网点循环播放宣传片等视频资料,摆放普及展架,放置普及折页并主动向金融消费者发放。也可在本单位互联网页设立“金融知识普及”专栏,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风险信息。(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负责)

(五)农村宣传。在基层涉农金融机构打造“普及内容丰富、宣传形式多样、主题特色鲜明”的金融知识宣传示范点,重点利用助农取款点覆盖面广、辐射性强的特点,在全旗助农取款点,全面布放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做到助农取款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全覆盖。(人民银行奈曼支行负责)

(六)举办知识竞赛。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金融知识有奖知识竞赛,并在电视台等媒体播放,扩大受众面。(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具体负责,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参与)

     六、工作职责

(一)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旗活动方案。对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对整个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的评估考核。同时协调旗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大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二)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期间,旗领导小组组织旗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制定本单位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按活动安排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与知识普及活动。

七、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旗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要高度重视开展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工作,认真制定活动方案,严格落实方案要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开展,确保宣传普及工作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中要重点突出“支农惠农”主题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精心挑选金融消费者亟需的金融知识。普及资料要通俗易懂,生动形象,信息量适度,使大多数金融消费者能够容易、准确地掌握。

(三)认真总结,加强反馈。旗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支付机构要认真研究本次活动中金融消费者反映出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及时改进。同时,对于工作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以简报和图片的形式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四)强化协调,密切配合。各金融机构接到文件后,立即把附件2“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联络人员情况表”报送到活动领导办公室。“奈曼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数据统计表”即附件3,自文件下发后,每月月初3日内报送到活动领导办公室。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奈曼支行办公室卢占峰、闫朝旭,联系电话:0475-4212799,       传真号码:4212175。

 

    附件:1.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宣传材料

          2.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联络人员情况表

          3.奈曼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金融      

            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数据统计表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附件1

 

奈曼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宣传材料

 

一、宣传口号

金融知识进万家  惠及你我他

二、需要重点宣传普及的金融知识

(一)金融政策法规。介绍与金融消费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二)存贷款知识。介绍现行存贷款利率状况、计息规则,我国利率市场化情况等;介绍助学贷款、就业创业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以及贷款、还款应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三)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知识。介绍柜台债券业务的种类、交易流程、风险判断与识别等。

(四)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及相关工作机制。介绍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决策机制、工作流程等。

    (五)支付结算知识。介绍支付结算工具使用技巧、账户实名制的相关政策与要求、银行卡安全用卡常识、防范银行卡诈骗知识、农村地区支付手段、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基本知识等。

(六)征信知识。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概念、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如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等。

(七)人民币知识。“爱护人民币”主题普及宣传和“识别防伪特征。维护持币利益”主题宣传。介绍小面额现金供应长效机制、小面额人民币主办网点、主办银行名单、小面额人民币兑换程序、人民币整洁度维护、冠字号码查询、人民币防伪特征识别技巧等知识。

(八)国库知识。介绍国库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主要工作内容、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基本常识等。

(九)反洗钱知识。围绕克隆银行卡和地下钱庄汇款两个主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

(十)黄金及贵金属知识。结合地下市场设立对赌骗局事件,普及当前我国黄金及贵金属交易的正常渠道、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等知识。

(十一)外汇知识。介绍个人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小额购物的基本流程及风险点、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活动的危害及打击成果等。

(十二)防范电信金融诈骗知识。介绍电信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以及预防措施,自觉抵制虚假诱导。

(十三)维权知识。介绍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流程等相关知识。

(十四)存款保险相关知识。介绍《存款保险条例》中有关存款保险的概念和保障范围,偿付限额及偿付条件,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等知识。

(十五)金融新业态及金融安全。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关工作。介绍跨境投融资、互联网金融、创业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相关知识和存在的风险。介绍金融IC卡的概念和特点,金融IC卡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及其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等知识。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客户持假币被识破恶意投诉案

2014年3月18日上午,一客户在A银行某分行某网点声称在该网点存取款一体机所提取的300元现金中夹带一张假币,取款后也没有离开过网点,强烈要求退换假币。该网点大堂经理第一时间通知网点负责人,经自助设备管理员核对交易流水钞票冠字号码后,确认客户所持假币的冠字号码并非该行营业网点存取款一体机付出。据此,银行工作人员对该客户进行解释,但客户并不认同,态度强硬,银行只得报警。

(二)网上银行E令升级短信导致被诈骗案

2013年11月22日,黄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于11月9日下午登陆某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操作过程中银行提供的即时动态交易口令牌不能正常使用,转账交易未成功。此时刚好收到一条动态口令升级短信,于是黄某升级口令码,进入短信提示的网站,按页面提示进行操作后被骗。黄某立即前往该商业银行网点查询,发现钱款已被犯罪分子转走。黄认为犯罪分子利用假身份证在某商业银行开户,要求某商业银行赔偿。

(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入账短信诈骗案

2013年10月27日,杨某到某市华强北电子市场,与手机销售商户郑某商定以人民币1万元价格购买两部iphone5s手机。付款时,杨某以未带银行卡为由,要求郑某提供银行账户,其使用某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转账支付。杨某执行手机网上银行转账操作后,郑某手机收到某商业银行短信:“某某于某日某时向尾号为***的账户转入人民币10000元,本信息不作为入账凭据”;同时,杨某的手机上也显示一条交易成功的短信。郑某遂将两部iphone5s手机交付给杨某。事后郑某查询发现款项并未到账,方知上当受骗。

(四)利用遗失身份证通过第三方支付盗刷银行卡案

2013年9月23日,A银行某支行接到甘某投诉,称手机短信提醒其借记卡于9月22日被他人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分4笔共转出7.6万元,且A银行系统中记录的联系手机号码非其本人号码。甘某表示绝非其本人操作,要求A银行尽快调查清楚情况并赔偿其全部损失。

(五)银行工作人员不当营销引发金融消费纠纷案

2013年10月25日,李某到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2012年3月,在某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的电话劝说下,办理了2年期“好享贷”15万元,李某分两次提现作流动资金使用,计划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及手续费,但是,从2012年5月份起,某银行工作人员反复电话催李某还款,李某分期共还款约19.2万元(贷款本金15万元)。对此,李某认为本来约定为到期一次性还清的,但未到期某银行就通过电话多次催还款,且李某认为已经分期还款约19.2万元,该笔贷款应已还清。因此,李某向人民银行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希望能把当时办理“好享贷”时双方对话的录音调出来,以便查清事实真相,同时,李某要求如果当时因工作人员表述不清,或存在欺骗导致其承担各种滞纳金、手续费的,银行须返还超出其应还款部分的款项。

(六)伪造他人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案

某乡镇居民刘某向当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当年4月中旬因建房资金不够周转,遂托其多年前的同学王某帮忙从某信用社获取贷款,随后,王某从刘某处拿走刘某的妻子、亲戚的身份证共3张。因事后无法联系上王某、刘某通过某信用社查询得知,其妻子、亲戚名下均已有当年4月底办理的贷款不,金额总计16万元。经过再次查询某信用社贷款资料,发现其妻子的贷款资料中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但出具内容与事实不符。

(七)信用卡年费纠纷案

2013年10月12日,罗某称其于2013年8月份在某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15万元,该银行已于9月9日按15万元额度收取了年费2600元,而实际信用卡额度只有3万元。罗某要求该银行按年费2600元核准信用卡15万元额度,或按比例退回多收的年费,或退卡退费。罗某多次与该银行交涉无果,请求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解决。

(八)提前还贷被收取合同变更手续费案

2013年11月22日,段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提前归还商业贷款时被要求收取200元合同更手续费,由于事先不清楚贷款银行关于此项收费的规定,段某认为该银行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

(九)银行代理收费未按规定标准执行案

2014年8月,消费者赵某致电12363电话投诉称,某商业银行在代理收取天然气费用时,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天然气公司在该银行窗口上张贴提示:开通天然气后满一年,收取12个月天然气设备维护费。赵某于今年3月开通天然气设备维护费12元。赵某认为某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合理收费,请求人民银行进行协调解决。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投诉常见问题解答

(一)涉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部门分别是哪些?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国内部分已开通的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中国人民银行:12363

中国银监会:010-66277510(银监会信访受理电话,各地银监局有各自的投诉电话)

中国证监会:12386

中国保监会:1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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