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90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8日
奈曼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l.3 事故分级

l.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预警、报告与评估

4.l 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与协调

5.4 应急处置措施

5.5 检测分析评估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7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培训、演练

7.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奈曼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旗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全旗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Ⅲ级事故标准的,需分别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通辽市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前期处置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奈曼旗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奈曼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奈曼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旗卫生局、农牧业局、商务和粮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旗委宣传部、教体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旅游局、政府新闻办、铁路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临时调整。

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应急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旗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成危害控制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农牧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旗卫生局牵头,由旗人民医院等医疗单位医护人员组成医疗救治组,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旗卫生局牵头组成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旗公安局牵头,信访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维护稳定组,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组成新闻宣传组,会同旗政府新闻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指挥部成立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系统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旗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指挥系统(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预警

4.1.1预警监测

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旗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警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旗政府和通辽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有关情况,并根据时间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旗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涉及跨乡镇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旗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和其他省、市、旗县通报我旗的相关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局有关规定及时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直接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旗政府。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后,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响应机制。Ⅱ级、Ⅲ级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Ⅳ级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并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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