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76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8日

 

 

 

 奈曼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通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办字〔2017〕9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旗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奈曼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旗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旗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具体目标,以自治区、通辽市下发的指标分解文件要求为准)。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目标,以自治区、通辽市下发的指标分解文件要求为准)。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通辽市的工作安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由旗环保局、农牧业局、国土局牵头,旗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参与,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自治区、通辽市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国土局、农牧业局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住建局、国土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局、林业局参与)

(二)健全地方性法规,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农业环境保护等管理办法,重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由旗环保局、法制办牵头,旗经信局、国土局、规划局、农牧业局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旗环保局牵头,旗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水务局、质监局、林业局参与)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乡镇、建成区等区域。(由旗环保局牵头,旗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由旗环保局牵头,旗财政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公安局、林业局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环境安全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即将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由旗人民政府报通辽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初审、审定,最终报请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将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由旗农牧业局、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制定我旗产粮大旗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方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由旗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旗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由旗环保局、发改局牵头,旗经信局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由旗农牧业局牵头,旗国土局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力争完成自治区、通辽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由旗农牧业局牵头,旗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旗农牧业局、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旗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备案。(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由旗国土局牵头,旗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参与)

落实监管责任。旗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旗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旗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旗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负责)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旗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旗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由国土局、住建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林地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列入国家计划的地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由旗环保局、农牧业局、国土局牵头,旗发改局、水务局、公安局、林业局参与)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旗环保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旗人民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由环保局负责)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由旗住建局、发改局牵头,旗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通辽市环保局,结果向社会公开。旗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旗环保局、经信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由旗环保局、经信局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我旗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由旗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牵头,旗经信局、国土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自治区控制要求。(由旗环保局、经信局牵头,旗发改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由旗环保局、经信局、发改局牵头,旗安监局、国土局参与)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使用无公害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旗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列入自治区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旗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旗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旗农牧业局牵头,旗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供销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由旗农牧业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旗农牧业局牵头,旗发改局、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旗水务局牵头,旗农牧业局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旗住建局牵头,旗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环保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旗环保局、国土局牵头,旗住建局参与)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由旗环保局牵头,旗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要结合城旗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由旗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环保局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由旗环保局、住建局牵头,旗国土局、农牧业局参与)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旗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地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由旗科技局、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卫计局、林业局参与)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旗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牵头,旗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旗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由旗发改局牵头,旗环保局、科技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工商局参与)

四、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寻求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由旗财政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由旗财政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地税局、供销社、国税局参与)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由旗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牵头,人民银行奈曼旗支行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旗土壤环境状况。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旗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住建局、农牧业局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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