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落实通辽市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4日
奈曼旗落实通辽市校外学生小饭桌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号)和《通辽市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政办字〔2017〕2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校外学生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固定场所开办的,以盈利为目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补课、住宿、用餐(即时加工制作食品)、休息、接送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 鼓励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小饭桌集中加工配送食品。
第四条 奈曼旗范围内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校外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旗食药、卫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负相应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实行教育与食药部门联合共管并备案登记管理,具体管理流程如下:
(一)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对校外小饭桌的开办者姓名、地址、就餐人数、联系电话、所属学校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整理汇总,并填写“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后10日内提供给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旗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指派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对校外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其依法规范经营,并填写“已备案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各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于每年3月28日前和9月28日前将“已备案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和不准予备案的校外学生小饭桌名单及不准予备案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已备案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反馈给当地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
(四)为不断增强小饭桌开办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各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在对小饭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与准予备案的小饭桌经营者签订“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责任状”(附件3)。
第七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对小饭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核实查验并提取下列资料存档:
(一)房屋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与招收学生数量相适应,厨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食品处理区须设在室内,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于清洁的材料;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必须配备专用洗菜池和洗肉池,有条件的应配备三联池;必须配备消毒柜、食品留样专用冰箱、储藏食品用冷藏冷冻、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设备,食品加工用刀具、菜板须生熟分开并实行色标化管理;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校外学生小饭桌经营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定点采购,建立电子版或纸质版台帐记录。食品原材料购进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校外学生小饭桌经营严禁采购和使用吊白块、苏丹红、甲醛等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作为燃料;严禁食用野生蘑菇和来历不明的野菜;只允许加工制作热食类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不得向就餐者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倡导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散装食用油和转基因食用油;含铝泡打粉的购进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
(六)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原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七)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留样冰箱专用,每餐次每种食品留样至少100克,使用独立密闭的留样盒,保留至少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水果、糕点、牛奶等间餐也要留样。
(八)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每餐餐前餐饮具应彻底洗净,使用消毒柜消毒半小时以上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应建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妥善保护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用具、设施设备及现场。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样品、实物等,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四)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迟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旗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已备案的校外学生小饭桌相关信息通过校园宣传栏、网络、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学生家长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学生小饭桌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
2.已备案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
3.奈曼旗校外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责任状
附件1
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
序号 |
开办者姓名 |
所属学校 |
具体经营地址 |
就餐人数 |
联系电话 |
奈曼旗教育体育局经办人:
奈曼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办人:
交接时间:
附件2
已备案校外学生小饭桌信息登记表
序号 |
开办者姓名 |
所属学校 |
具体经营地址 |
就餐人数 |
备案登记号 |
联系电话 |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