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4日


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发〔2016〕210号)和《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奈政办字〔2017〕133号)等,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和规范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不含旗政府所在地就读学生),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35所,其中初中1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2所、独立小学2所、学区中心校20所(辖中心小学20所,完小及教学点177所),在校生21898名。

(二)供餐模式及食谱要求

1.供餐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原则要求,结合我旗农村教学点多且没有食堂的实际情况,拟采取两种模式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1)寄宿制学校,采取营养早餐供应模式。供餐单位为学校食堂。

2)非寄宿制学校,包含校点,在无学生食堂的前提下,全部采取课间餐模式供餐。供餐单位为中心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应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为辅。

2.供餐食品。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材料新鲜洁净。食堂早餐食品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课间餐营养餐食品为牛奶、鸡蛋、水果或糕点等,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间餐食品搭配。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食品原材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材料供应,自供食品原材料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奶选用蒙牛或伊利学生饮用奶。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和生产加工应注意禁用和慎用的一些食品类别或品种(附件1)。

(三)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1.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单位)须应具备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经过政府招标,并签订《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质量保证协议》(附件2)后准入。供餐企业(单位)不得委托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向学校提供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不得转让或出租其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资格。质量保证协议的签订须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3.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学校食堂和课间餐供餐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场所及设施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5.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6.学校食堂应配备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食堂的学校(教学点)和课间餐供餐企业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7.学校食堂应设立食品快检室,配备食品安全快检设备,供餐前对食品(原料)进行快检。

8.学校分餐人员和其他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9.供餐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或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

(四)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供餐企业(单位)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食品(原材料)采购和销售管理

1.学校食堂

1)营养早餐和校点课间餐食品供应实行定点采购制度,学校要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价格合理的供货方,并签订《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中的供应方须与配送货单位一致。供货方和所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应向当地食药监所和旗食药监局报备。

2)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专门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购进食品(原材料)须进行查验,进货查验时过期、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用于加工营养餐或提供给学生食用。无食堂的学校(教学点)也须执行本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

3)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印章),留存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须批批索取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采购食用农产品须建立专门的进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入库日期、出库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留存供货者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相关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肉及肉制品购进时应批批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质量合格证明,批批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学校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索取供货方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盖有提供者原印章)须层层索取,直至厂家,并建立追溯渠道畅通的联系方式记录,记录每级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直至厂家。食用农产品也应层层索取供货者相应证件,直至源头。

2.供餐企业(单位)

1)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2)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销售管理制度,专账记录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销售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食用农产品购进须建立专门的进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入库日期、出库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留存供货者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相关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肉及肉制品购进时应批批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批批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6)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必须提供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六)食品(原材料)贮存和运输

1.食品(原材料)贮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2.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3.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所有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含校点)都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冰箱(柜),确保需要冷藏保鲜的食品及时进行冷藏保鲜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无食堂的学校和教学点应设置专门房间用于暂存课间餐食品,专门房间内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设备。

5.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具有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蒸煮、保鲜、加热和防盗等设施设备,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严防食品发生霉变、腐烂现象,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卫生,坚决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负责食品的接收、储存、管理、加工、发放和就餐等环节的管理或工作人员须全部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6.送餐车辆须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或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

7.送餐车辆、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原材料)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原材料)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8.送餐人员必须全部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9.送餐人员须出具供餐企业(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标明委托的送餐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送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字及原印章、授权期限等信息。

10.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建档留存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证件。

(七)改善供餐条件

1.各校要结合实际,统筹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通过标准化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使学校食堂条件达到餐饮服务标准和要求。

2.规模较大的村小学和校点,逐步规划食堂建设,争取早日向学生提供营养早餐。食堂建设及改造应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提出符合餐饮食品操作流程的改造意见。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结合实际为农村牧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做好专业培训。

(八)食品留样

每种食品在给学生每餐分发前必须进行留样。学校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不得冷冻,应在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保留时间至少48小时,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至少100克。

(九)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和供餐企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以安全、健康、营养、卫生为主题,监管人员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借助电子媒体发布信息、进学校进课堂讲解等多种方式,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倡导学生不要购买便宜味重的不合格食品,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启动应急响应

一旦初判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旗食药安委办和当地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奈曼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根据《奈曼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奈政办字〔2016〕87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Ⅲ级事故标准的,需分别报请相应级别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前期处置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奈曼旗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奈曼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开展应急处置

一是加强病员救治。指挥部及时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开展救治,做好就诊人数、住院人数等统计工作,做好病人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

二是迅速控制问题食品。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遏制危害扩大。对事故现场、涉事食品、相关设备和有关证据进行控制。

三是及时报告涉事信息。指挥部办公室(食药监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指挥部对跨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相互做好信息沟通。

四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心理疏导,防止群众产生过激情绪或者被人蛊惑煽动,确保社会稳定。

五是做好善后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的消极影响;对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防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按照有关要求,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开展评估,写出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旗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大队、旗食药监局教体局农牧业局相关股室和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稳步推进,不出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工作由旗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大队监督管理,无学生食堂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工作由所属辖区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管理。学校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3)。教育行政部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农牧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把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相关的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使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成为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对不符合供餐条件的供餐单位及时清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广泛宣传检查执法工作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监督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探索长效机制。对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附件:1.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禁用和慎用的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2.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质量保证协议

3.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责任书


附件1

 

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禁用和慎用的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和违反相关条款规定的食品外,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单位)还必须禁用、慎用以下食物: 

一、禁止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类别(品种)名单 

(一)已死虾、蟹等不得用作食品的加工原材料。 

(二)剩余饭菜。

(三)凉拌菜、裱花蛋糕等。

(四)硝酸盐、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狗肝、野生蘑菇、杏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等高风险食品。 

(六)含转基因成分的食用油。

二、慎重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类别(品种)名单

(一)需烧熟、煮透的:白果(银杏)、豆浆、芸豆、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较大块的肉以及整鸡、整鸭等。

(二)需洗净或消毒的:新鲜叶菜、水果。

(三)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熟肉制品、牛奶等。

(四)需防止通过工(用)具、操作人员手引起交叉污染的:生肉、生家禽及其内脏、鲜蛋。

(五)不可生食的:凉(生)豆腐、凉(生)豆腐皮。


附件2

 

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质量管理,保障学生食品安全,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第一条 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

为保障甲方的采购需求,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1.粮食类;2.食用油;3.蔬菜(水果)类;4.肉类或肉类制品;5.禽蛋类;6.牛奶;7.其他食用农产品;8.食品相关产品类;9.食品添加剂类;10.其他类食品,具体为(选择以上大类序号,并写明具体供应品种)为保障甲方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1.粮食类;2.食用油;3.蔬菜(水果)类;4.肉类或肉类制品;5.蛋类;6.牛奶;7.其他食用农产品;8.食品相关产品类;9.食品添加剂类;10.其它类食品,根据甲方需求,                                                   种)。 .                                              

合同期限:暂定壹年,自                      日,至                     日。

第二条 采购方式及相关事宜

甲方可直接到乙方经营处选购食品,也可口头或电话要求乙方送货。非乙方负责人亲自送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送货或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加盖供方企业原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落实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要求

(一)乙方采购的食品必须向其供货方索取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提供者公章,保证其材料真实性。乙方属生产企业的也应提供上述相应材料。

(二)乙方向甲方供货时,必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乙方的公章,保证其材料真实性。

(三)乙方提供的产品批号应与发货单据所列保持一致,每批应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农副产品(如蔬菜、禽蛋类、水果类、杂粮类、散装粉条、木耳、海带、黄花菜干品、其他蔬菜干品、人工种植的蘑菇等),应确认其来路以便追根溯源。食用农产品购进须建立专门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入库日期、出库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留存供货者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相关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肉及肉制品购进时应批批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等质量合格证明,批批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必须提供产地证明。

(五)乙方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销售管理制度,专账记录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销售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六)乙方应使用食药监管部门确定的统一格式的“一票”记录售出食品,企业使用电脑开据票据时,其内容、项目参照“一票通”格式不能缺漏项,书写时内容及字迹应清晰完整。

(七)甲乙双方对定型包装食品交货时应当场查验,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标签规定,是否在保质期限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胀袋、漏气、开裂、胖听等现象,食品外在感观是否正常等项目。对于购买大包装分拆零售的食品,乙方应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分装日期和分装人签字的标签。

(八)乙方提供的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伪造、假冒证明文件所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乙方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索取供货方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层层索取,直至厂家,并建立追溯渠道畅通的联系方式记录,记录每级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直至厂家。购进食用农产品也应层层索取供货者相应证件,直至源头。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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