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140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奈曼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31日


奈曼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强全旗高层建筑火灾防控,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摸清我旗高层建筑底数,力争实现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织领导

    成立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郭    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张显鹏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员:林万志  旗政府办副主任

   旗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旗公安局副局长

                旗安监局局长

            郭景华  旗发改局副局长

            崔海学  旗住建局副局长

            李松柏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大鹏  旗工商局副局长

                旗房产局局长

            毕福生  旗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伯超  奈曼旗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米爱军  奈曼旗公安局治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全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陈伯超兼任。

三、治理时间

2017年8月至12月。

四、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和在建的高层建筑。

五、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的外墙保温材料,外墙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外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违法违规现象。对于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既有高层建筑,督促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拆除易燃可燃的外墙保温材料,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旗住建局;配合单位:旗公安局)

(二)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

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摸排、检测和联动检查,重点整治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问题;参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检查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室管理是否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依法履职等情况。(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住建局、旗工商局)

(三)消防救援通道及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治理

开展消防救援通道和安全疏散设施踏勘、检查,重点整治消防车道堵塞,广告牌、宣传牌遮挡排烟口和应急救援窗口,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窗口或擅自封堵应急救援窗口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全面检查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不符合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屋顶疏散平台,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照度不符合标准等消防安全问题。(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住建局)

(四)避难层专项治理

重点整治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用途或堆放杂物;避难区内穿越通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避难层内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住建局)

(五)管道井专项治理

重点整治管道井未独立设置,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占用管道井或堆放杂物,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井内线缆和管道敷设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等消防安全问题。(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住建局、旗供电公司)

(六)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治理工作,重点整治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内可能泄露燃气的场所未设置燃气浓度报警装置,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而未设置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旗住建局;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工商局)

(七)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内电气线路乱接或敷设不规范,电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到位,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消防用电无备用电源,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属于老旧小区高层的电气线路老化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工商局、旗供电公司)

(八)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职专项治理

重点检查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消防法》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情况。(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住建局)

(九)无消防审批手续专项治理

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备案、审核的高层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牵头单位:旗公安局;配合单位:旗住建局)

各牵头单位负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高层建筑底数。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逐栋高层建筑进行排查摸底,既要查明高层建筑基本情况,也要摸清消防安全情况,并分类建立档案、汇总统计。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托“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高层建筑数据库,边排查、边录入,切实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二)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节能改造的高层建筑,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要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特别是对我旗部分高层建筑冬季由于缺少保温措施导致消防给水设施被停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不应锁闭;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完好有效;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五)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罚款、吊销执照、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设计、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要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将高层建筑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高层建筑应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推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的担任条件和工作职责见附件1、2),负责本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确定后,要组织集中培训,提高其岗位工作能力。该项制度由于还处在探索阶段,各部门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好的做法,请及时上报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十)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十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旗电视台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工作步骤

2017年8月至12月,对全旗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开展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治理工作职责,迅速开展检查自查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2日至9月20日)。组织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行动,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拉网式排查。对问题突出、体量较大的高层建筑,组建专家组进行“会诊式”检查。依照“户籍化”方式逐栋录入高层建筑数据,边排查,边录入,定期备案,完善数据资源,落实长效管理。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21日至12月20日)。集中分析研判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迅速落实临时性保护措施,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整治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旗政府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开展此次综合治理是防止重特大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为我旗实现“三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贡献力量。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分管负责人督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治理职责责任,列出工作责任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旗公安、综治、住建、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要尽快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落实街道、社区管理责任,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督察检查范畴,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旗政府将组建专门督导组,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23日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月工作总结,2017年12月20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月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公安消防大队三楼业务室)。联系人:宋殿广,联系电话:0475-4212316、13298076119。电子邮箱:806419429@qq.com

 

附件:1.消防安全经理人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2.消防安全“楼长”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附件1

 

消防安全经理人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担任条件

消防安全经理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职业资格人员;

(三)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职业资格人员;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经过专门培训的其他人员。

鉴于我旗当前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多,所以上述5类人员均可担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逐步过渡到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二、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经理人牵头负责高层公共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多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牵头组织实施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附件2

 

消防安全“楼长”担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担任条件

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楼长”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物业管理单位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社区居委会综治网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高层住宅)。

二、工作职责

(一)履行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对该高层住宅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确保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内不堆放可燃物,确保电动车不在楼梯间内违规充电,确保各类竖井防火封堵严密规范;

(三)对该高层住宅居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定期组织该高层住宅居民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五)组织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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