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 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8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9日

 

 

 

 

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培育工作,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牧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择优分级认定。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成立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条件、综合素质和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几个方面。

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或农牧业服务业两年及以上。

(二)具有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或农牧业职业技能服务相关经验,从业稳定性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三)具有农校、农广校或其他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自愿接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结业证书。能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并能把学到的新知识结合生产实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的农民。

(四)收入主要来源于农牧业,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按照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农牧业生产与经营,注重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第八条 三种类型的认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划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各类型认定标准如下:

(一)生产经营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牧业为职业,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牧业的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具体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认定类型,认定条件除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1)经营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面积3亩及以上,其它经济作物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从事基础母牛饲养10头及以上或者育肥牛年出栏20头以上,从事肉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从事生猪年出栏50口以上,家禽年养殖规模300羽以上的农民。

2)人均经济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

2.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1)经营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8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面积5亩及以上,其它经济作物面积20亩及以上,基础母牛饲养20头及以上或者育肥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50只及以上,生猪年出栏100口及以上,家禽年养殖规模500羽及以上的农民。

2)掌握先进的生产技能、管理方法,示范带动10户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3)人均经济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

3.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1)经营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从事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0亩及以上,其它经济作物40亩及以上,基础母牛饲养100头及以上或者育肥牛年出栏150头以上,肉羊产业年出栏300只及以上,生猪产业年出栏150口及以上,家禽产业年养殖规模800羽及以上的农民。

2)人均经济收入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

3)农牧业生产和管理处于当地领先水平,创办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注册商品商标,产品获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或者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牧户开拓市场;或者示范带动20户以上的农牧户从事相关产业,所带动农牧户效益显著增加。

(二)专业技能型。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经常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及知识更新培训,稳定从事农牧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业劳动力,主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业工人或农业雇员。认定的种类主要为动物繁殖员、动物饲养员、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等当地主导产业中的专业技能人员。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从事非农业产业务工人员的收入标准的农民技术员。

(三)社会服务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能够组织开展农牧业技术服务,或者本人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营服务人员、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从事非农业产业务工人员的收入标准的农民技术员。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由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旗(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委员会,确立评审专家,制定认定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达到认定标准的农牧业从业人员均可按程序自愿向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农广校等培训机构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水平、规模及收入的证明材料等。

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苏木乡镇场政府、培训机构依次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人按新型职业农民的条件和标准准备陈述材料。

第十四条 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专家小组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依据认定条件、标准和级别权限,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由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和认定建议。

第十五条 对拟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所在的行政村、苏木乡镇场、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三级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达到认定条件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新型职业农民,由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农业部统一样式印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享受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办公室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从申报到资格认定过程完整档案资料,对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详细登记,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退出机制。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者可享受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如有违法或不诚信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的,被群众举报、投诉未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经核查属实的,放弃从事农牧业或收入来源已经不是以农牧业为主的,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可经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由发证部门注销资格,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策扶持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给予以下的支持:

第十九条 新增的惠农惠牧政策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通过土地流转、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项目、财税制度、社会保障等政策实施,探索建立相互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培养和固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第二十条 既有的惠农惠牧政策,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要优先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大对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在土地流转、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并将项目形成的资产逐步移交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管护使用。推动资源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集聚。

第二十一条 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给予新型职业农民联合授信、优先贷款、优惠利率、放宽额度等优先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提高信用等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开展营销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厂房抵押、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试点等。财政部门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积极推进贷款贴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新型职业农民经营的农牧业产业多档次、全覆盖、高保障保险产品,优先办理保险、降低保险费率,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等试点。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部门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优势,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指导服务,构建“专家+农技人员+新型职业农民+辐射带动户”的技术快速传递链,推动新品种、新技术率先在新型职业农民身上实现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今后如有修改,以修正稿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层层推荐,专家评审,领导小组确认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评审制,由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对评审合格的职业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颁发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附件:1. 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

2. 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专家小组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附件1

 

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

 

 长:白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莫日根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自清    旗农牧业局局长

     旗财政局局长

高国焱    旗审计局局长

 员:李婉钰    旗农牧业局副局长、总农艺师

        赵江红    旗财政局副局长

窦瑞霞    旗农广校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

 任:李婉钰    旗农牧业局副局长、总农艺师

 员:窦瑞霞    旗农广校校长

        李雪梅    旗农牧业局科教股股长

     旗农广校科员

撒仁高娃  旗农广校科员

 

 

 

附件2

 

奈曼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专家小组

 

 长:李婉钰    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员:黄保平    旗农牧业局畜牧研究员

郭向利    旗农牧业局农业研究员

     旗农牧业局高级兽医师

     旗农牧业局高级农艺师

窦瑞霞    旗农牧业局高级农艺师

张冬梅    旗农牧业局高级农艺师

宝常明    旗农牧业局农机工程师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