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74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8日


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发〔2016〕210号)和《通辽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办字〔2017〕104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教育扶贫工作精神,提高教育扶贫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确保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科学营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让更多的农村牧区学生享受国家营养改善的惠民政策,逐步改善农村牧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不含旗政府所在地就读学生),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35所,其中初中11所、九年一贯2所、独立小学2所、学区中心校20所(辖中心小学20所,完小及教学点177所),在校生21898名。

(二)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

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按每年供餐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1.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级负担机制。自治区和市里按照5:5比例分担,市里和旗县按照2:8比例分担。全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政策的21898名学生,当年涉及资金1700万元,自治区已拨付951万元,通辽市承担175万元,旗本级承担700万元(具体数字以9月份学生数为准)。为175个没有学生食堂的完小及教学点配备必需的留样冰箱,概算资金14万元;每年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预算办公经费10万元,合计24万元,由本级财政承担。

2.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按试点学校实名制学生人数进行动态拨付和管理。补助的专项资金由旗财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各校学生名单直接划拨到学校账户。

3.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4.学校要建好营养餐账目和各种备案凭证、凭据,接受监督和检查。营养餐账目不能与学校食堂帐目混在一起,必须单独做帐,独立核算。学校每天如实填写食品出库加工核算清单,完善验收审核签字,一天一登记,一月一核算,一月一上报,一月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就餐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月收支情况。上月盈余,要结转到下月营养改善计划,严禁以任何其他形式支出。

5.教育部门要利用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供餐模式及食谱要求

1.供餐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原则要求,结合我旗农村教学点多且没有食堂的实际情况,拟采取两种模式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1)寄宿制学校,采取营养早餐供应模式。走读生早晨全部到校就餐,学校要合理安排寄宿生和走读生的就餐时间。

2)非寄宿制学校,包含校点,全部采取课间餐模式供餐。学校可采取企业供餐的方式,要优先选择具有成型供餐模式的成熟企业提供课间餐。

2.供餐食品。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堂早餐食品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课间餐营养餐食品为牛奶、鸡蛋、水果或糕点等,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间餐食品搭配。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牛奶选用蒙牛或伊利学生饮用奶。

3.采购与配送。要根据学校以及所辖校点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营养早餐实施方案和校点课间餐实施方案。营养早餐和校点课间餐食品供应实行定点采购制度,要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价格合理的供货方签订蔬菜、鸡蛋、水果和糕点供货协议。各学区中心校本着优势、有利的原则,确定校点课间餐的配送方式(由学校自行配送或由供货方配送)。营养早餐原材料采购不能与其他正餐原材料采购混在一起,必须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4.供餐流程。早餐,每周食谱——学校采购原材料——食堂统一烹饪——留样——分餐——就餐。课间餐,供货方送食品——校点验收储存——留样——课间分餐——班级就餐。

5.供货管理。各相关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食品的接收、储存、管理、加工、发放和就餐等环节的管理。要具有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蒸煮、保鲜、加热和防盗等设施设备,为学生配备足够的餐具;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收发登记制度以及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严防食品发生霉变、腐烂现象,确保食品原料安全、卫生,坚决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改善供餐条件

1.各校要结合实际,统筹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通过标准化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使学校食堂条件达到餐饮服务标准和要求。

2.规模较大的村小和校点,逐步规划食堂建设,争取早日向学生提供营养早餐。食堂建设及改造应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提出符合餐饮食品操作流程的改造意见。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结合实际为农村牧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专业培训以及校点课间餐配送交通费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推进自治区试点工作,旗政府成立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旗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教体局,办公室负责落实试点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月通报、简报、专项督查和专项调度等制度。

四、部门职责

(一)明确实施主体

旗政府对自治区试点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科学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向试点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本旗自治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

1.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自治区试点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食品安全、宣传等部门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资金投入和使用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自治区试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牧区学校改善就餐条件。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负责对供餐学校食堂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食品招标采购,监督招投标企业的资质审计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督校企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与学校共同对中标的供货单位做好前期审核和专项检查。各乡镇、苏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学校制定并严格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管控的各项查验和记录制度,要求学校必须在资质合法、渠道正规、手续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严把食品入口关。同时监督学校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工作。会同教育、农牧业等部门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管学校饮用水的安全使用。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卫生与健康教育,制定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6.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

7.农牧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业企业、农村牧区经济联合体和农牧户面向农村牧区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8.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试点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落实学校责任

自治区试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五、食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食药部门抓好试点学校的食品安全,要研究制定《奈曼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做到防患于未然。旗政府将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签订专项责任书。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相关部门要针对食品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学校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

六、配餐和监测

教育和卫生部门牵头组建专家组,负责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建立营养评估监督体系,编写宣传教育教材。组织指导试点学校开展营养和食品安全教育和监测。学校设立专兼职健康教师或营养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监测并上报数据。

七、宣传与监督

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上级定期巡查、本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做好各部门履行职能、食堂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配送等环节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自治区试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学校要成立由学生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参与的膳食委员会,监管学校供餐过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监督。

宣传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重视舆情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八、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旗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奈曼旗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报旗政府审批后印发相关部门,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组织开展试点学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培训工作,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配齐工作人员。

旗政府召开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经费的审核与预拨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启动阶段

制定《奈曼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三)实施步骤

1.每年1-3月、7-8月份前,教体局对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开展摸底调查,做好每半年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将调查结果上报旗政府和市教育局。

2.每年4月份、9月份旗教体局和财政局对各校上报学生名单进行联合审定,汇总后上报旗政府、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厅。

3.每年5—7月份、10—12月份,由政府办组织、教体局牵头,协调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每周食谱落实和卫生营养健康等情况,汇总年度总价,一并上报旗政府和市教育局。

 

附件: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奈曼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      旗委常委、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包根籽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旗教体局局长

王春江    旗发改局局长

     旗财政局局长

 员:许金玲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道仁嘎    旗教体局副局长

        于清华    旗卫计局副局长

        刘晓华    旗食药监局副局长

        李茂华    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闫惠杰    旗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旗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威同志兼任。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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