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
奈曼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16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依据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划及政策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有效地解决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深化全旗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机制创新,完善各项公共文化制度,提高文化治理能力。
二、主要任务
根据文化部、自治区文化厅、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旗委、旗政府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的工作部署,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划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考核。一是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将文化、广电等相关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中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二是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事项,推动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研究提出公共文化体制改革政策,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三是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全旗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平台,评估考核公共文化机构服务效能。
(二)协调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及旗政府关于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整合、规范公共文化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为基层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三)统筹推进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发挥苏木乡镇场街道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统筹作用,协调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草原书屋等已有重大公共文化惠民项目,推动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小舞台、流动文化车等公共文化项目有序实施。做好各项重大公共文化惠民项目在苏木乡镇场街道的统筹实施和资源整合工作,完善建设布局,提高服务效能。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互联互通为切入点,统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资源配置,实现苏木乡镇场街道范围内以嘎查村为重点的一体运行。重点以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为契机,深化“广播电视户户通”、“家门口”公益电影惠民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融合发展。研究实施面向农村牧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及农民工的文化项目。对新建项目,强调在协调机制的统一框架下统筹安排。在目前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公共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和美术馆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推动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纳入免费开放范畴。
(四)协调推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利用旗、苏木乡镇场街道中小学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力量,成立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库,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城镇街道和社区及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协调补充公共文化单位编制,研究落实苏木乡镇场街道文化站机构和编制。制定嘎查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文化管理员的补贴政策。建立城乡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机制,稳步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研究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志愿服务,推动成立旗文化志愿者协会,并指导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及旗直属单位成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机构。
三、工作机制
为整合旗直各有关部门资源,形成合力,旗政府决定成立奈曼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陈 静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包根籽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书博 旗文广局局长
成 员:张志成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张 敏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蒋万辉 旗编办副主任
孙淑梅 旗发改局副局长
袁 立 旗财政局副局长
吴敬舒 旗人社局副局长
李宝柱 旗教体局副局长
白巴特 旗民宗局副局长
田爱军 旗住建局副书记
文海三 旗科技局副局长
宝金龙 旗扶贫办副主任
陈婧媛 旗质监局副局长
阿古拉 旗总工会副主席
李灵君 团旗委副委书记
白冬梅 旗妇联副主席
李金梅 旗残联副理事长
陈学林 旗科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文广局,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孙宏权兼任。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旗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明确事项,指导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机制建设。
旗文广局:负责协调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规划、政策;牵头编制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标准;协调推进全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社会化建设相关工作。
旗文明办:负责协调推进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全旗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范畴;协调推动面向未成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将文化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范畴。
旗编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旗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编制工作。
旗发改局:负责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导编制全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统筹全旗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旗财政局:负责研究建立全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指导编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保障标准。
旗人社局:负责指导制定和完善全旗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旗教体局:负责将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全旗国民教育体系,指导全旗中小学课外教育基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全旗农村牧区中小学和文化站(室)共建共享。牵头制定全旗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深入推进公共体育惠民项目,指导协调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参与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旗民宗局:负责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全旗民族工作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协助推进全旗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制定全旗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旗住建局:负责将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区文化设施建设经费。
旗科技局:负责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科学技术在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确定并实施公共文化领域全旗重大科技创新工程。
旗扶贫办:负责将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协助推进全旗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制定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旗质监局:负责协调推进全旗公共文化服务国家标准建设,指导全旗相关行业标准建设;协调推进全旗公共文化管理、服务及质量标准制定,参与制定全旗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和评价标准,推进全旗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协调推进全旗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体系建设,推进质量诚信、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和品牌建设,建立社会满意度评价标准和制度。
旗总工会:负责推进全旗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参与制定推进全旗农民工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全旗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免费开放工作。
团旗委:负责协调推进青少年文化志愿服务,参与推进未成年人文化建设;推动全旗共青团系统所属的青少年宫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旗妇联:负责推进家庭文化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融合,统筹指导妇女儿童文化权益保障工作,参与推进文化志愿服务。
旗残联:负责统筹指导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工作,支持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全旗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
旗科协:负责推动全旗科学知识普及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机融合,推动全旗科技馆免费开放。
四、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组的团结协调,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议事程序。领导小组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协调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1天通知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决定时,因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三)议事例会。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的同志由组长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归档管理,需上报或下发的要整理形成文件。
(四)执行要求。会议作出的决定,成员必须自觉服从,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完成。会议研究的重要事情,需保密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