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浏览次数:85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1日


奈曼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做好全旗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奈曼旗地质灾害防灾规划》、《奈曼旗2017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奈曼旗所辖区域范围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和灾后救灾抢险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体系

旗政府设立奈曼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地灾应急指挥部”)。旗地灾应急指挥部在旗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旗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旗政府分管地质矿产工作的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务局、旗民政局、旗发改局、旗财政局、旗公安局、旗卫生局、旗教体局、旗农牧业局、旗气象局、旗旅游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旗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矿产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参照通辽市、旗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灾应急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亦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二)职责任务

1.指挥部职责

    旗地灾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旗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人武部、公安局迅速组织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指导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苏木乡镇(场、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旗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旗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旗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旗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机制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旗国土资源、水务、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旗防治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连接自治区有关部门、本旗及苏木乡镇(场、街道)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苏木乡镇(场、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苏木乡镇(场、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旗政府划定的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苏木乡镇(场、街道)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牧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灾)明白卡”发放到每一户受灾害威胁的村民(牧民)手中。

    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旗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旗国土资源局在汛期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级别,由旗气象局协助旗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通过奈曼旗公共突发事件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l小时内(通信中断、灾害性质难以界定的4小时)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90分钟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 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同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旗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向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和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同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旗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向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和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和险情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苏木乡镇(场、街道)(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与村委会一起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争取旗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旗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及时将灾情和险情向旗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通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旗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苏木乡镇(场、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旗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经费预算,购置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自身安全用品和抢险救灾工具,制定保管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算》规定执行。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旗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旗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办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要针对防灾薄弱环节,结合已有成功实例,分层次、大范围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是基层,落足点是城镇、乡村,努力解决防灾工作中的死角、难点问题,要对苏木乡镇(场、街道)政府、国土所干部和监测人员进行轮训,提高防灾技术水平。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知识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识灾、报灾、避灾和防灾的能力。编制简单易懂、通俗适用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小手册、海报等及时发放到受威胁群众手中,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做到“进村组、入农户(牧户)”。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旗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奈曼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治灾害应急预案,苏木乡镇(场、街道)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旗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乡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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