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鑫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四)

发布日期:2019-05-28 浏览次数:223

内蒙古财鑫集团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公司应为出纳配备专用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存单、支票、印鉴等与出纳工作相关的物品,不得存放私人用品。

 第三条  保险柜密码及钥匙由出纳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保管。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单笔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当以转账支付,除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外,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五条  现金管理

(一)不得账外存款以及公款私存;

(二)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四)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

(五)为保证公司库存现金安全,库存现金应放在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第六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出纳应当每日对库存现金及时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条  现金结算控制

(一)在办理现金支付前,必须依经审批后的票据办理现金支付;

(二)出纳根据已审批的原始凭证再次进行审核控制,即审核票据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金额计算有无错误,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三)公司费用报销采取“零现金”支付方式,原则上各项业务支出全部通过网银支付;

(四)加强现金收付控制,建立严格的出纳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不能兼职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八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不能全部由出纳一人保管;不得将印鉴随意交由他人保管;预留印鉴一般不得带出公司,财务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需经资产与财务部经理批准,并派一人跟随,以保证印鉴安全。

第九条  办理银行付款时,必须依经审批后的票据办理支付。由负责保管印鉴的人员审核以上审批程序后,给予在支票、汇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支票、汇款凭证作废需重新开具,负责保管印鉴的人员应确认作废票据已加盖作废章或标明“作废”字样后,方可在重新开具的支票、汇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第十条  月末,由出纳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并经资产与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支票管理

(一)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和保管;

(二)签发支票时,应由出纳本人亲自填写,不得交由他人代签。出纳应认真填写支票,将支票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抬头、日期、用途、金额,填写支票登记簿,领取人应在支票存根及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三)支票应按号码顺序签发使用,作废的支票,出纳员应逐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并注明已作废,并在支票上加盖作废章或标明“作废”字样;

(四)任何人员不得领用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领用的,必须填好抬头、使用日期及用途,加以限额,并派财务人员跟随办理相关事宜,有关人员应及时报账;

(五)支票应随用随领,不能提前领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二条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声明作废,如造成损失,应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三条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人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人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十四条  电汇凭证的汇款凭证参照支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以工作便利、与开展业务相关联为原则,不得未经审批随意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在公司开立账户的银行间调动资金的以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由出纳填写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单或转款单,并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经办人→财务部经理审签→总会计师审签→总经理审签→董事长签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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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日常费用管理,保障公司费用列支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归属

第二条  公司一切费用开支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财务部有权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控制、监督,经办人、所在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应对费用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对费用报销事项核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 费用报销职责

(一)经办人。按要求完整、准确、清晰填写、粘贴报销单,履行签批程序,并对所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部门经理。审核经办人报销的内容是否合理、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在本部门预算范围内,即是否准予报销;

(三)分管领导。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领导责任;

(四)会计。审核发票是否合规、费用报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相关人员是否签字;

(五)财务部经理。对报销发票的合规性、费用报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相关人员是否签字再次进行审核;

(六)出纳。在付款时再次确认金额的正确性及是否符合签字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四条  费用报销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跨程序审批行为财务部有权不予审核确认。

第五条  经办人应依据经济事项取得合理、合法、合规的票据,票据应内容完整、项目齐全。

第六条  发票的取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性要求如下:

(一)付款单位要求填写全称;

(二)取得的发票应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要素填写齐全。发票要素包括:

1.付款单位;

2.开具时间;

3.缴款内容、项目或摘要;

4.小写金额、大写金额;

5.收款人或开票人姓名。

(四)与所发生业务类型不相符的发票不能使用;

(五)填加、涂改的发票无效;

(六)普通收据不能做财务报销凭证,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可以使用,但需符合使用范围;

(七)跨期票据不能报销;

(八)对于在发票上不能列明购买物品的,应附销货清单。

第七条  各项支出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附合同或协议,报销会议费、培训费,除相关发票外应同时提供经审批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培训通知。会议费、培训费包含费用项目有:食宿费、杂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讲师费,其他项目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务中因个人原因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第九条  经办人取得发票前应当查询发票真伪,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财务部应当对发票的真伪进行复验。

第十条  票据粘贴要整齐、美观,所有单据要按业务类别分类、分次粘贴填制;差旅费必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住宿、出差补贴和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规定填报;原始单据作为报销单的附件粘贴与报销单据粘贴单上,附件粘贴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依次排列,以粘贴单的外沿为基准,原始单据不得超出粘贴单且不可重叠粘贴,即每一张原始票据都要与粘贴单有接触部分。

第十一条 下列票据应予以退回,不予报销:

(一)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内容不真实、项目不合理;

(二)将不同性质的费用单据填写到一张费用报销单上;

(三)发票或费用报销单填写不全或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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