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鑫集团各项管理制度(二)

发布日期:2019-05-28 浏览次数:203

印章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印章管理,规范相关法律行为,确保印章的严肃性、安全性,结合公司运营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二条 本着“审用分离、分散保管”的原则,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综合管理部文员和行政人员负责保管;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部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用于公司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银行预留印鉴主要用于开立账户、办理款项支付、对账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发票专用章用于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上盖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流程。用印经办人填写《用印登记薄》、用印部门经理签字、有权审批人签字、印章经办人用印。

第五条  用印审批权限

(一)总经理审批事项。以公司名义签订、签署的各类经济、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诉讼书、有关复函等)及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往来公函。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或知会业务关系单位的正式、非正式文件、函件(包括文件、请示、报告、总结、通知、申请、公函等)。公司资金运作、银行开立新户或完全销户等重大财务事项等。

(二)印章主管部门经理审批事项。由用印的部门经理同意签字后,经印章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可直接盖章的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各项担保业务、银行业务、及接受监管部门管理时需提供的公司基本资料;主管部门日常对公司经营管理监管所需材料、各类日常行政事务、配合其他部门和分公司办理业务出具的基础材料、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等、须向银行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对外资料。例如:银行对账单、购买票据与结算单据、提供开户销户资料、报税资料等日常业务。                                                                                                                                                                                                        

(三)实际工作中出现以上未涉及事项时,签批权限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经办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进行用印签批手续。

三、印章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信笺、合同上用印。

第八条 相关人员申请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审核盖章项目。

第九条 对存有疑问的盖章事项,在疑问解除以前不得盖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动手盖章,绝不能人章分离,将印章交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向工商局、税务局、开户银行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及时补办新的印章。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严禁将印章带出公司。若因公必须携带印章外出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授权公司或部门指定人员代为履行相应职责,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相关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印鉴、介绍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印鉴、介绍信的管理,规范相关法律行为,确保印鉴和介绍信的严肃性、安全性,结合公司运营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文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法人代表个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二、具体规定

第三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应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开具介绍信的,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遇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具。

第四条 使用印鉴、介绍信应在《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份数、申请人、日期等事项,并由总经理在登记簿上签字审批。

第五条 严禁在空白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

第六条 相关人员申请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审核盖章项目。

第七条 对存有疑问的盖章事项,在疑问解除以前不得盖章。

第八条 公章、介绍信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动手盖章,开具介绍信时由本人亲自开具,一般情况下不得让其他人代办,份数特别多需要其他人帮忙的,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绝不能人章分离,将公章、介绍信交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公司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向工商局、税务局、开户银行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及时补办新的印鉴。

第十条 严禁将印鉴带出公司。

第十一条 已开具的介绍信由于原填写内容不对或超过限期,需重新开具介绍信时,应将原介绍信交回方可重新开具。

第十二条 印鉴、介绍信保管人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授权综合管理部经理代为履行相应职责,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及补充。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由公司聘任的顾问、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书》。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公司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七条  分公司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书由总公司签订;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员工的劳动合同书由分公司签订;分公司聘任的顾问、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合同书由分公司签订。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指印;公司综合管理部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贰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内部管理、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新入职且按期转正的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员工不予签署劳动合同。

(三)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根据个人意愿可与公司协商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和福利;(7)职业培训;(8)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9)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10)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11)劳动争议处理等。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二)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五、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遇有国家劳动政策调整或新政策颁布,劳动合同中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然失效,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公司或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学习、病伤休息或因其他情况六个月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与公司签订专项合同,明确在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事项,凡当事人双方签订专项合同的,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六、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七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公司研究并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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