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鑫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资料管理,科学、完整、系统保存财务资料,保证财务资料的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财务资料管理是指财务资料未移交公司档案室前在财务部门的管理。财务资料隔年归档,归档后的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手工账薄、电算化账套、纳税申请表、会计人员交接记录、资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等,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要求
第四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分别对财务资料进行管理,财务资料应当存放在专用资料柜并随时上锁,资料柜钥匙由本人保存,并由财务经理留存一把备用。
第五条 各类财务资料应当及时整理装订完毕,基本要求如下:
(一) 会计凭证需在次月20日前装订完毕,凭证装订按统一要求格式制作封皮,装订要求全面整齐,保证连号;
(二) 已封账的电子账簿应在年终了30日内打印输出,并装订成册,封面使用统一要求格式;
(三) 报表按月装订,时间要求为报表出具后两日内,使用统一格式的封面进行装订;
(四) 税务报表次月20日前装订完毕,使用统一的封面格式,要求及时、全面、整齐装订;
(五) 资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在年度终了30日内装订完毕,装订封面要使用统一格式。
第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料、数据需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提供,由于同一类业务连续提供财务资料的,可只签批一次,后续提供财务资料时,由经办人在财务资料使用登记薄上登记,经经办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签字后即可提供。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料使用部门应当对使用的财务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复印留存,不得将财务资料和数据提供给无关人员,不得将财务资料和数据提供给审批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特殊情况外财务资料原件不得携带外出,不得借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财务人员在场,且不得带出财务部。
第三章 会计凭证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打印和装订工作,会计凭证应当使用专用打印纸打印。
第十条 凭证整理装订
(一) 按凭证顺序号整理排列,检查是否缺号;
(二) 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短缺;
(三) 将凭证汇总表附于第1号凭证之前,每本凭证最后一张凭证后应附一张空白凭证,用于保护凭证不受损坏;
(四) 根据当月凭证的多少和美观整洁来平分凭证的厚度,如果当月的凭证较少,可以几个月汇总装订一本;
(五) 如果装订线的位置较薄,应使用厚度适中的纸,粘在装订线的位置;
(六) 凭证装订应当整齐,左边和上边应当对齐,并加装统一格式的凭证封皮。封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包括凭证号、凭证张数、所属月份等。
第十一条 调整账务凭证,应当附具体调整说明,作为财务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如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打印输出,不得在会计凭证上涂改。
第四章 报表管理
第十三条 编制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正确;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一致;编制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量标准,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前后几个会计期间会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会计报表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对外、对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除特殊要求外,应当使用A4纸打印装订,依次(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主表对应的附表)编订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内部报表加盖财务专用章,对外报送报表加盖公章;封面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姓名,财务报告所属年度、月度等。
第十五条 对外报送表履行签批程序后方可报出。审批流程为:
经办人→财务部经理审签→总会计师审签→总经理审签→董事长签批。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予以更正,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应同时通知接收报表的单位更正,若错误较多,应重新编报。
(一) 其内容与会计账薄记载不一致;
(二) 填写、计算发生差错;
(三) 报送前未履行签批程序;
(四) 其它与法规制度不相符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按月向公司报送如下报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费用明细表;
(五) 重要事项说明;
(六) 集团要求报送的其它报表。
各子公司除按月报送上述报表外,在季度和年度终了向公司报送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业务报表、往来明细表及货币资金明细表。
子公司如下设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报送合并报表和本部报表,并附送下设子公司报表。
报表需按公司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报送。特殊行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可按规定的报表格式报送。
第十八条 报表报送时间
(一) 内部月、季报表,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8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报送。外部报表应按规定的时间报出;
(二) 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报送。外部报表应按规定的时间报出;
(三) 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报出;
(四) 子公司应于月度、季度、年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报表,季度、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月度终了5日内报送与出具报表相关的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财务部附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