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商粮字(2013)31号
关于佟常福、薛子宝等人反映问题处理意见书
信 访 人:佟常福,男,49岁,现住大镇。
薛子宝,男,47岁,现住新镇。
信访人反映:1、要求解决下岗期间生活费、养老保险金等费用。
2、质疑企业转制的程序,反映生活困难。
经我局调查:
奈曼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从2003年开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3}17号、《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奈政发{2003}34号等有关文件。成立了以旗长为组长的全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粮食局制定了《奈曼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各中心粮库制定本企业的改革方案,报请旗政府粮企转制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实施的。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职工全员置换身份,变为自然人,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在内,奈曼境内的8个中心粮库1120名职工全部签定置换身份协议,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变为自然人;二是重新核定上岗、下岗职工人数,根据人均经营量1000吨的标准,各企业重新核定岗位和人员,减员幅度较大;三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企业岗位需要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考核、演讲等方法竞争,择优上岗;四是合理安置下岗职工,按人均5000元(最高不超过1.02万元)标准发放置换身份补偿金,由于安置资金不足,各企业都采取上岗职工缴纳一定数额的上岗风险金用于优先发给下岗职工、拖欠的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这一过程是公开公示、自愿报名,不存在强迫和欺骗;五是企业领导班子重新考核聘任,由旗政府或通辽市粮食局分别考核聘任企业法人,上岗职工缴纳风险金,重新签订上岗合同书。
本次信访的职工都是2003年转制时下岗的职工,这些人员上访理由是:1、对置换身份和上岗缴纳风险金有看法。奈政(34)号文件规定“全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身份职工要一次性全部置换身份,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照一次置换分期兑现的原则,用2-3年完成职工置换身份经济补偿,也可通过转借上岗职工补偿金和模拟股份制股金等办法,一次性结清下岗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2、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提出质疑。中共通辽市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5号明确,“原则同意奈曼旗政府、通辽集团《关于将治安国家粮食储备库等6家粮食企业整体划转给河北兴柏药业集团奈曼工贸有限公司的请示”6家企业重组。国有资产已经整体划转,6家企业已经不属于国有企业。3、反映下岗职工没有生活保障。奈政(34)号要求“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落实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4、质疑同等条件下有上岗下岗之分。按照转制方案,没有缴纳上岗风险金的即视为下岗,缴纳上岗风险金的职工可以上岗,事实是这些人由于企业没有正常经营,已经陆续下岗,只有治安粮库、东明粮库因为2010年企业分立重组时划转给华蒙粮贸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部分职工上岗了。其他企业已经被拍卖、破产、停业。
上访诉求要求支付职工离岗期间生活费、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其它险金,根据转制实施意见和各企业自行制定的实施方案,职工离岗后,一次性领取补偿金,不再发给工资及生活费,养老保险金等由个人负责继续缴纳。
经调查核实认为,粮食企业转制是依据当时文件政策、有组织领导、按程序规程操作的,没有人为的强迫、欺骗等因素,上访人要求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养老保险金等诉求,没有政策法规依据,地方政府无法解决。至于家住农村的下岗职工,由于没有土地,没有就业渠道,生活困难也是事实,建议对这部分人从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扶持政策。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意见即为此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