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海峰同志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3-07-09 浏览次数:60

奈商粮字(2013)27号

 

关于宝海峰同志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信访人:宝海峰,男,35岁,现住大镇。

信访人反映:要求按工伤待遇安排工作的请求。

经我局调查:

一、致残经过,宝海峰同志是1997年5月参加工作的原白音他拉粮库职工,2002年2月28日,企业领导安排该职工往锦州港押运粮食,途中在白音昌乡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事故,宝海峰属于重伤。负伤后企业给予了及时救治,先后在奈曼医院和天津骨科医院进行治疗,但因为腰椎受伤较重,现在已不能参加体力劳动。2006年,粮食企业转制时,该同志和其他职工一样下岗,没有给予补偿。因为没有适合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法保证基本生活和康复治疗。经了解,该同志确属于工作期间负伤,应予评定因公伤残等级。

二、评残期限过期,经咨询劳动人事部门的相关政策,该同志负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和本人没有及时申请办理伤残评定手续,现在已经超过正常办理期限(企业在事发3个月内、个人在事发1年内申请),如果补办只能当事人先通过法律程序裁定,然后到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三、原企业状况,宝海峰所在的奈曼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该公司所属的昂乃粮库和白音他拉粮库已于2006年9月和2008年12月破产拍卖。破产后已没有任何资产,原职工全部自谋职业。

经调查核实认为,鉴于该同志的因伤残致使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状况,建议信访部门协调就业、民政等部门在残疾人就业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帮助。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预期不申请复查,本意见即为此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0一三年七月九日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