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士富(等人)反应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3-07-03 浏览次数:68

奈商粮字(2013)26号

 

关于杨士富(等人)反应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信访人:杨士富,男,原青龙山粮库职工

信访人反映: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辽市人民政府、奈曼旗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10月至2012年11月,对所属企业、企业资产、人员实施改制、分流、安置。但是,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没有向信访人支付过任何生活费、导致绝大多数信访人及其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没有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为信访人补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侵害了信访人合法权益。信访人认为,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在岗期间,曾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他们被下岗分流后,基本生活应当获得切实保障,各级政府也有职责保障上述人员基本生活部因下岗分流而下降。作为公民、劳动者、在生活陷入窘境后,有权利依据宪法规定获得来自国家、社会的必要保障。所以,信访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上列申诉,请求予以已发,及时答复、处理!

经商务和粮食局调查,

国有企业转制时,粮食企业下岗职工都发放了生活费。在转制期间,各粮库给社保局打欠条欠缴养老保险费(2003年-2010年)共计173万元,职工人数为490人。现资金已筹措到位,近期拨付。

如果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意见书即为此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O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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