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繁荣和促进文化生活,推动工作和技术交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站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管理,根据水务局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方便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水务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正式组织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员工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及论坛等活动。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加强管理。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应按规定提前五天提出申请。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举办要求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况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应对活动的相关背景、参与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别有用心的人传播错误思想和有害言论。在活动过程中发现参与人员的报告、发言内容等有政治性错误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七条 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及论坛等活动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演讲者、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应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