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医发〔2012〕185号
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项工作,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全区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
三、统计时段 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进行。
四、补助发放方式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五、病死猪确认与无害化处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要立即向当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并监督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2006)以及国家、自治区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处理过程进行摄像或拍照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养殖场(小区)和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双方签字确认。
六、数据统计、审核和上报
旗县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旗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每月5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盟市。
盟市兽医主管部门终审确认无误后形成本盟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每月1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确认和汇总,分别于6月15日、11月30日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全区两个时段的统计汇总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七、补助资金拨付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自治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程序拨付至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在拨付到旗县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发放补助资金,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八、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苏木乡镇、嘎查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逾期不报,将不予受理。要严格执行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认真做好统计核查及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并发挥作用。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弓艳春 自治区农牧业厅防疫监督处
联系电话:0471-6652100(传真)
电子邮箱:nmgfyjd@163.com
附件: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旗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盟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