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2 浏览次数:91

内农牧医发〔2012〕185号

 

 

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项工作,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全区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

三、统计时段 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进行。

 

四、补助发放方式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五、病死猪确认与无害化处理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时,立即向当地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报告,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并监督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2006)以及国家、自治区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处理过程进行摄像或拍照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养殖场(小区)和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双方签字确认。

六、数据统计、审核和上报

旗县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旗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每月5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盟市。

盟市兽医主管部门终审确认无误后形成本盟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附表3),每月1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确认和汇总,分别于6月15日、11月30日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全区两个时段的统计汇总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七、补助资金拨付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自治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程序拨付至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在拨付到旗县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发放补助资金,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八、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苏木乡镇、嘎查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逾期不报,将不予受理。要严格执行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认真做好统计核查及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并发挥作用。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弓艳春  自治区农牧业厅防疫监督处

  联系电话:0471-6652100(传真)

电子邮箱:nmgfyjd@163.com

  

附件: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旗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盟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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