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现将2014年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资金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组织申报,申报具体事宜见附件。
附件:2014年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资金补贴方案
附件:内农牧医发〔2014〕302 号附表12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2014年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
无害化资金补贴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内蒙古自治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建二[2008]360号)、2014年财政部下达补贴资金依据和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转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补贴对象和标准
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2、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场),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3、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贴60%、自治区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财政各负担10%。
4、病害猪数量不得高于本厂(场)经过屠宰检疫生猪头数的0.5%。无害化处理数量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据实上报。
二、申报条件
1、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具有与无害化处理能力相适宜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屠宰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和相关资料完整。
4、及时报送生猪屠宰统计监测信息。
5、上年病害猪损失补贴除自营部分外全部发放到货主。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局)书面提出申请,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领表》(表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票据、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查看原件)。具体要求详见商务部、财政部令《生猪定点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第9号),相关数据截止2014年11月15日。
2、由于各地正处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的过渡期,2014年暂不直接接受病害猪货主的补贴申请,请并入关联屠宰企业一并申报。
3.申报企业材料需经当地旗县(区)农牧业局(兽医局)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盟市农牧业局(兽医局)进行复核和抽查核实,并对复核及抽查结果负责。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领汇总表》(表2、表3),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签字盖章后随文上报自治区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与原件一致。
2.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和程序申报。
3.凡有虚报作假的一律不予批准,批准后一经查实虚报冒领的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佐证材料)和电子版于2014年11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
联系人:宋国栋 联系电话 0471—6651758
电子信箱: sgd@nmseed.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