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奈曼旗商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奈曼旗商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试行)
奈曼旗商务局
2020年6月15日
奈曼旗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附件:
奈曼旗商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商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按照“股、室、队、中心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定”的程序,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卡,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卡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接待卡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