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5 浏览次数:84

关于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19号)规定,结合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证陆续到期的情况,现就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提交3年以来的经营情况(包括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三年的劳务派遣职工人数、派遣单位、派遣比例、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经营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3年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派遣职工人数、缴纳五险的凭据)

4、场地和人员变更情况(如与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需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证明)

二、各旗县市区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先提交当地人社局。待当地人社局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职工比例、岗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项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方可提交到市局。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需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审查同意意见书,再上报市局。

三、市人社局受理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后,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延续行政许可条件的,按照程序重新换发经营许可证。

四、逾期未提交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单位,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19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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