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是原《条例》(1996年4月)实施20 年后首次“升级”。《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可以说是对地方党委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他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党的各项事业发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条例》,本文从《条例》出台背景、重大现实意义、三大看点三个方面进行简要解读,供读者学习参考。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其前身是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比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办公厅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条例》制定和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推动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从严治党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大战略,制度建设是顺利推进这一重大战略的基础工程。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既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与经验的制度化巩固,更是为进一步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加科学的规章遵循。这次《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正是党内制度建设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新成果,对推动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不断提升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只有不断提升地方党委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原《条例》对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升执政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不少方面滞后于十八大以来的形势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和指导新形势下的地方党委工作。这次《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眼于地方党委工作的新发展,把党执政治国新实践对地方党委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转为制度化成果,这有助于不断提升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有助于促进地方党委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党的组织层级中,地方党委承上启下,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本地发展中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自身建设强不强、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整体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升,事关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次《条例》的修订和实施,直面新形势下地方党委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遇到的现实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这对于地方党委履行政治责任、发挥领导作用、提升执政能力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三、《条例》的三大看点
新《条例》在结构上把原《条例》的 7 章 40 条调整为 7 章 33 条,增加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 5 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 1 条,并入“职责”一章;在内容上从遵循原则、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运行机制、监督追责等方面,对地方党委工作作出了具体、详尽、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的结构和设计更紧凑、内容更充实、安排更科学,实现了制度要素间的配套联动,对新形势下地方党委进一步明晰职责、规范运行、高效工作、科学治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党内制度依据。此外,从《条例》内容上看有以下三大看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机制;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创设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 9 项重大事项等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
二是贯穿了创新、底线、辩证和战略思维。《条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反映党的执政治国实践对地方党委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创新思维的运用。规定地方党委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职责清单制度,细化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体现了底线思维的运用。规定地方党委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专职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负相应责任,体现了辩证思维的运用。立足地方党委在本地区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体现了战略思维的运用。
三是突出了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主线。不断提升地方党委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本地区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条例》通篇贯穿的一条主线。《条例》规定的地方党委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组织和成员的产生、职责的界定、组织原则、议事和决策程序等所有内容都体现了紧紧围绕、切实服务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主线的精神。这也是《条例》的中心思想和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