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奈曼旗组织人事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
(一)干部选拔任用是党管干部的基本形式,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遵循有关《条例》、文件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选拔任用。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按干部任免工作的程序进行,未经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未经考核的干部,不上会,不得临时动议。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的干部不能提名。对拟任干部人选,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凡是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予提拔任用。
(五)干部的提拔任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岗位职数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环节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环节干部,应采取公开选拔、竞职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选拔任用环节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思想理论水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品质。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实绩突出。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四)符合任职亲属回避条件的规定。
(五)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定为称职以上。
(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不超过40周岁。
(七)环节干部选拔任用时,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六条 环节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办公室根据缺额情况,拟制公开选拔环节干部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党组审批。
(二)发出选拔环节干部的通知。
(三)组织报名。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四)资格审查。由办公室按照任职条件要求,对报名者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竞选对象,并通知本人依时参加竞选。
(五)组织竞职演说。
(六)考察。对确定的考核对象,由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六条 公示和任命。
在考察的基础上,办公室将考察情况向局党组如实汇报,然后再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对拟任职人选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反映拟任职人选有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交局党组作出是否上报组织任命的决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