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委党校:李晓丽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这两大党内法规的修改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前提下,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修改后的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通篇贯穿着“全面”、“从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面向全体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修订前存在的问题。2010年1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实施以来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但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三是与相关法律重复,“廉洁”主题不够突出。
2、修订后的创新亮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善,浓缩成8条、281字。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3、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字数少了,但微言大义,紧扣“廉洁”主题。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是看得见、摸得着、易懂易记易执行的道德高线。
离清‘权大’还是‘法大’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修订前存在的问题
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严肃党纪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些新的腐败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二是纪法不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嫁接不畅、水土不服。三是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具体运用时效力层次不清。
(二)修订后的创新亮点
为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新条例形式上“精简”不少:从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一减”重点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一增”就是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一整合”即将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政治纪律“打头管总”排在首位, 突出严守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强调组织纪律是重要的抓手;新增加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范围被扩大,“失泄密行为”备受关注。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跌倒后就不会摔大跟头,本质上体现了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
立规易,执纪难,如何贯彻落实
两项法规的修订,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是党章关于廉洁自律与纪律要求的具体化。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关键要做到“学、思、践、悟”四个字。“学”就是既学习法规文本,又领会其中深意;“思”就是将现阶段工作实际与两大法规“对表”,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践”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悟”就是在“学、思、践”中形成共识,并用来进一步指导实践。具体来说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两项法规去抓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总之,两大法规立德向善,立规惩恶,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吹响了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