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
负面清单》的通知
局各股室及二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和旗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安排部署,扎实落实旗委《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据岗位职责,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如下:
侯 峰: 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职责:主持全面工作。
(一)责任清单(11项)
1.加强组织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第一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年内涉及“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问题严格按程序进行,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
2.健全工作机制。包括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建立执行述责述廉、工作报告、考评考核、党员干部联系群众、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立足防范,抓早抓小,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调研、改进文风会风、厉行节俭、公务接待、公车配备、职务消费、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发的《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包括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等制度。
5.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肃处理“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等方面违规问题。
6.选好用好干部。在调整单位环节干部时,要严把动议提名、报告备案、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全程纪实等程序步骤关,坚决防止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7.积极支持纪检组工作。支持纪检组全面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主责、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
8.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领导干部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设;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9.加强教育监督。重点落实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年内讲授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及时全面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强化问题约谈,并记录备案。
10.做清正廉洁的表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制度规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11.严守党的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严肃群众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
(二)负面清单(11项)
1.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肃政治纪律方面,不允许出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决不允许”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八个不得”以及市委、旗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2.在履行领导责任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不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责任,对班子其他成员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等问题。
3.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不允许出现不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监管缺失;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单位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等。
4.在深化纪检组“三转”工作方面,不允许让纪检组或人员参加与监督责任无关的会议、议事协调机构等。
5.在严肃惩治腐败方面,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检组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作出明确表态;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不允许局内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作风问题反复反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不允许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问题。
6.在选人用人方面,不允许发生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反程序规定等方面突出问题。
7.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方面,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
8.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严禁超标准购买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严禁违规建设、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严禁出现公务接待改去农家乐、分开发票、不写单位,以及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9.在切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方面,不允许出现对违纪问题易发多发、反复出现顶风违纪的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纪检组负责人不采取问责措施的问题。
10.在带头作表率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配套规定等问题;不允许出现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思想意识、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进行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问题。
11.在践行“三严三实”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不允许出现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问题。
郑儒坤: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党建工作。
(一)责任清单(6项)
1.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认真落实旗委决策,纪委监察委工作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经常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年内研究检查分管股室工作。
2.强化知纪明纪。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廉政准则》以及作风方面相关规定、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等有关条例,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学习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相关配套规定。增强遵崇敬畏意识,熟知纪律要求,明确行为底线;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主动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的综合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加强教育,年内讲授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经常听取分管股室的工作汇报;开展廉政约谈要全覆盖;对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督促检查。加强对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社会交往、生活交往的监管,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纠正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推进预防腐败。督促分管的综合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召开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等。
5.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严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严肃群众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
(二)负面清单(11项)
1.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肃政治纪律方面,不允许出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决不允许”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八个不得”以及市委、旗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2.在履行领导责任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不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的相关业务人员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等问题。
3.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分管的综合办公室及财务负责人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监管缺失;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单位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等。
4.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检组工作情况。
5.在严肃惩治腐败方面,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检组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作出明确表态;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不允许不执行上级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问题。
6.在选人用人方面,不允许发生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反程序规定等方面突出问题。
7.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方面,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
8.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严禁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严禁出现公务接待改去农家乐、分开发票、不写单位,以及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9.在切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方面,不允许出现对违纪问题易发多发、反复出现顶风违纪的分管业务负责人不采取问责措施的问题。
10.在带头作表率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相关配套规定等问题;不允许出现对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思想意识、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进行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问题。
11.在践行“三严三实”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不允许出现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问题。
卜东燕: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执法工作。
(一)责任清单(6项)
1.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认真落实旗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经常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分管领域内的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年内研究检查分管室队工作。
2.强化知纪明纪。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廉政准则》以及作风方面相关规定和纪律处分等有关条例,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及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配套规定,增强遵崇敬畏意识,熟知纪律要求,明确行为底线;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主动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的执法大队、燃气办负责人加强教育;经常听取分管业务的工作汇报;开展廉政约谈要全覆盖;对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督促检查。
4.推进预防腐败。督促分管的室、队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5.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严格遵守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严肃群众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
(二)负面清单(11项)
1.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肃政治纪律方面,不允许出现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决不允许”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八个不得”以及市委、旗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2.在履行领导责任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对分管的室、队负责人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等问题。
3.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分管的室、队负责人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监管缺失;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等。
4.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检组工作的情况。
5.在严肃惩治腐败方面,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检组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作出明确表态;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不允许不执行上级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问题。
6.在选人用人方面,不允许发生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反程序规定等方面突出问题。
7.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方面,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
8.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严禁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严禁出现公务接待改去农家乐、分开发票、不写单位,以及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9.在切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方面,不允许出现对违纪问题易发多发、反复出现顶风违纪的分管的室、队负责人不采取问责措施的问题。
10.在带头作表率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配套规定等问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问题。
11.在践行“三严三实”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不允许出现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问题。
高建军:党组成员、市政园林环卫管理所所长
工作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市政、园林、环卫工作。
(一)责任清单(6项)
1.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认真落实旗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经常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分管领域内的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
2.强化知纪明纪。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廉政准则》以及作风方面相关规定和纪律处分等有关条例,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及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配套规定,增强遵崇敬畏意识,熟知纪律要求,明确行为底线;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主动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的市政、园林、环卫负责人加强教育;经常听取分管业务的工作汇报;开展廉政约谈要全覆盖;对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督促检查。
4.推进预防腐败。督促分管的市政、园林、环卫负责人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5.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严格遵守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严肃群众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与民争利、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
(二)负面清单(10项)
1.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肃政治纪律方面,不允许出现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决不允许”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八个不得”以及市委、旗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2.在履行领导责任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分管的市政、园林、环卫负责人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等问题。
3.在推动责任落实方面,不允许出现对分管的市政、园林、环卫负责人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监管缺失;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
4.在严肃惩治腐败方面,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检组履行职责;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
5.在选人用人方面,不允许发生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反程序规定等方面突出问题。
6.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方面,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
7.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严禁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严禁出现公务接待改去农家乐、分开发票、不写单位,以及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8.在切实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方面,不允许出现对违纪问题易发多发、反复出现顶风违纪的分管的负责人不采取问责措施的问题。
9.在带头作表率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配套规定等问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的问题。
10.在践行“三严三实”方面,不允许出现违反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不允许出现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