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风甸子村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扶组﹝2017﹞14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文件解读》相关内容,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打牢精准扶贫基础,把建档立卡工作做实做细,深刻认识精准识别的生命线地位,把握脱贫攻坚本质要求,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和程序,理清家底,狠抓精准识别工作落实。
(一)摸底清查。对所有农牧户进行全面摸底清查,一户一户的调查,一人一人的核实。
(二)精准识别。按照贫困人口识别办法,开展新增和返贫人口的纳入工作。
(三)精准退出。按照贫困退出办法,开展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工作。
二、时间要求
1、11月10日-11月30日(全面摸底清查、识别、退出、返贫、信息采集、公示公告等各项工作)
2、11月10日-11月15日,全面摸底清查,并对核查结果逐户进行研判;
3、11月15日-11月30日,进行识别、退出、返贫等的信息采集、公示公告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应退尽退,应纳尽纳。对贫困人口核查中发现的“八类人群”,经民主评议后,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清退;对因灾、因病、因学等新致贫和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重点对未纳入的农村低保、五保和残疾人口家庭的生活状况要认真核实,对于收入高于贫困标准但未满足“两不愁三保障”的要“应纳尽纳”,不留死角。
(二)严格标准,综合衡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2017年脱贫户退出。即: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虽然享受了扶持政策,但当年尚未明显见效的;脱贫户未达到产业、就业全覆盖的不予退出;贫困村退出中,虽然贫困发生率达到了要求,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产业发展和集体收入不达标的不能退出。
(三)群众公认,公示公告。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把群众认可作为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尺。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都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结果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全程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识别和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在贫困户退出、纳入过程中要坚决防止人为拆户并户,防止优亲厚友等各种不公行为。
(四)质量为本,数据为要。贫困人口核查整改和动态调整工作要全程留痕,确保识别和退出结果有据可查,确保线下线上结果真实一致。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全面摸底清查
1、在本村户籍人口范围内,对农村牧区常住人口,以嘎查村为单位全面入户摸底调查(填写《农牧户摸底清查信息采集表》)。
2、由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建档立卡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我村摸底调查结果逐户进行研判。
3、研判结果分为:一般农牧户、贫困户、返贫户、脱贫户、稳定脱贫户、清退户。研判结果要反馈回嘎查村按规定程序处理,并作为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纠偏的依据。
4、根据研判结果分类处理:
(1)一般农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牧户,调查档案要在嘎查村存放,作为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资料留存,以备检查。
(2)贫困户。符合国家标准而未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的研判为漏评,按照贫困户新识别程序纳入(填写《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已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继续因户因人精准施策(填写《贫困户信息对照表》)
(3)正常脱贫户。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规定程序脱贫,在系统中标注脱贫(享受政策);脱贫时已经享受的相关政策可以继续享受,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相关政策,按时限要求和标准执行,不追溯。
(4)稳定脱贫户。识别时无误,识别后因家庭成员自身变化为“八类人群”的,标注稳定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单独建档,不在享受入户扶贫政策。(八类人群:1、一个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员工的;子女有赡养能力或子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正式工作,人为的将父母单独分户独居的;2、家庭拥有货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价值在3万元以上)机动车之一的;3、家庭成员在县城或集镇购置有商品房、商铺的,如果是国家政策统一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再此列;4、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公司、拥有饭店、宾馆、工厂、农场等经济实体,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如果是根据政策,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社但家庭依然较为贫困的除外。5、因为工程拆迁得到补偿,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家庭供养学生中,有高费择校读书或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的;7、现任村支书、副支书、村主任、副主任等不能识别登记为贫困户,如若家庭确实贫困,确需登记为贫困户的,必须报经县级扶贫部门核实后方能登记为贫困户;8、家庭整户长期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包括外出打工,经调查人员联系,联系不了或者经联系不愿回来参加核查识别的。)
(5)其他人员处理。非农业户口等要针对具体情况分类处理,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可以识别纳入,但要作为特殊事例,由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制定动态管理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
(6)同步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工作要与2017年度动态管理工作同部署。摸底清查的同时,动员有成为贫困户意愿的农牧户主动申请,按程序识别,确保按时完成动态管理工作。
(二)关于贫困退出工作
1、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实施退出。以各旗县市区2017年减贫计划为依据,凡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自治区确定2017年退出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200元),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贫困户可列为拟脱贫对象,经村民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确定贫困人口退出名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脱贫时间标注为2017年。
2、退出程序。贫困户脱贫退出程序强调贫困户与帮扶责任人同时认可,入户验收与贫困户确认同步进行,签字确认要留存照片。要求乡镇逐户验收后公示,旗县市区抽验后统一公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逐级审核,主要领导签字上报自治区,作为完成年度计划的依据。
贫困户脱贫要以各旗县市区2017年减贫计划为依据,以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为主要衡量标准,严格按照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村级公示、苏木乡镇把关、旗县公告的程序执行。
(三)关于新增贫困人口、返贫人口的识别纳入
1、识别标准。要将所有符合现行国家扶贫标准(自治区确定2017年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但仍“应纳未纳”和以前年度标注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经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等识别程序核查核实后,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2、整户识别。贫困户识别纳入和脱贫退出均以户为单位,按照常住人口不论户口在不在一起,只要共同居住、经济共享的就要整户识别。嫁入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入都应识别,嫁出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均应减少;因读书迁出户口的在校生、轮流居住的老人也要纳入。
3、识别程序。按照“农户申请、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两公示、一公告”的程序进行。在嘎查村内,凡有意愿成为贫困户的农牧户均可以申请,申请时要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授权书(参考民政部门的格式)。以村为单位逐级汇总后,旗县先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反馈回嘎查村进行民主评议。同时汇总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再比对一次,有疑点的及时反馈旗县、嘎查村再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分两步走:先在自然村、组评议,再召开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公示要到自然村、组,做到家喻户晓。两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县,由旗县统一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无异议后上报盟市备案,并抄送苏木乡镇作为批复。
4、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5、农村牧区常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6、收入计算。
(1)收入计算周期。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2)计算指标:
工资性收入。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还包括政府或帮扶单位给予的现金,
生产经营性支出。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3)不能计算为收入的资金。帮扶措施中补贴的生产资料如牲畜、籽种和化肥等不作为当年收入,只在项目中录入,但是产生的效益可以作为收入。帮扶措施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路、水、电、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打井、上电等)、公益事业项目资金、工程先建后补的工程资金不算作收入只在项目中录入。按照民政部《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指导意见》要求,“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关于低保户。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均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户均要纳入低保范围,两项政策要有效衔接,不得相互排斥。目前自治区低保年平均补助水平2928元,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原则上只享受低保的贫困户不得脱贫。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和享受低保才达到脱贫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8、关于五保户。集中供养的不再纳入,分散供养的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要纳入。但五保和低保在同一户上是互斥的,也就是不允许同时享受五保和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