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党发 [2017] 40号
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站办所中心、白音他拉苏木商会: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已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白音他拉苏木委员会
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 35号)精神,改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苏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苏木社会组织已广泛活跃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全苏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我苏木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总量偏少、规模偏小、能力偏弱、政社不分、公信力不够高、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当前,我苏木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管理服务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激发社会活力,增强社会自律,增进社会协同,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有利于创新群众工作方式和载体,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为我苏木“实干赶超,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大力发展社会公益类和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重点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建设的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社区的社会组织,以及农村牧区专业经济组织。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深化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一)简化登记程序。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取消筹备审批环节,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由社会团体、基金会根据其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民政部门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完善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做好识别工作。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定期更新并发布社会组织名录及相关信息。
(四)引入竞争机制。实施“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产业链各含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两个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允许社会服务机构以服务品牌开展连锁服务。
(五)强化发起人责任。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四、深化发展环境改革
(一)建立政府职能转移机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政府分离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等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财政部门要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及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形式、操作流程等。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二)建立财税金融支持机制。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苏木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制定适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工资福利、职位晋升等政策措施,提高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水平。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建立社会治理参与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为群众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五、深化监管机制改革
(一)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坚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统一,健全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报告、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社会组织在本行业领域的活动指南和管理服务规范,依法履行对主管或所属领域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职能。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库,完善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推荐制度,向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推荐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通报重点敏感社会组织,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财政、审计、人社、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五)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社会组织在涉外合作交往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社会组织与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接受其委托、自主开展活动;严禁社会组织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严禁社会组织和已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已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与登记的身份、备案的活动不符的合作,或接受与登记的身份、备案的活动不符的资助。认真贯彻执行《通辽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从严审批社会组织与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政治、法律、宗教、新闻传媒等敏感领域和边境、民族等重点地区开展合作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和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
(六)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奈曼旗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第三方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于达到2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政府部门委托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评估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七)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决策机构长期不能有效履责的社会组织,建立主动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六、深化社会组织自治建设改革
(一)健全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功能。指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人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鼓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扩面提质工程,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组建一个巩固提高一个。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党组织:一是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二是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并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本着就近方便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提倡机关、嘎查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三)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行政部门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七、深化保障机制改革
(一)落实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寓服务于管理中,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按照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要求,加强苏木本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