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林场(圃):
国有林场(圃)的土地是重要的国家资产,国有林场的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地用地,各国有林场(圃)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地管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根据我旗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已列入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田林场要无条件收回。
二、已列入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保险林,各林场要研究制定合理的收回办法,待编制证实名下发,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政策落实后,将保险林收回,林场可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三、各林场要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场《土地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25日前报旗林业局。各林场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必须经班子会研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表决同意;《土地管理办法》中要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只能由本场职工承包经营,还要明确规定每个职工可以承包土地的最大面积和承包土地的次数,职工承包的土地依法可以转包、继承的,依法履行转包、继承手续,承包土地达到最大限制面积和最多次数之一的职工,无论是否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过继的,都不允许再承包土地,一律不准对外或以职工名义承包再转包给他人等变相对外发包国有土地,对于职工承包以外或因偏远职工不能承包经营的,由林场统一造林,林间空地在允许的情况下可短期承包给职工或附近群众间种,但要公开、透明;《土地管理办法》中要明确,未经批准决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对不及时更新造林和造林达不到标准的一律终止合同,收回土地。自2015年3月4日起到3月25日,各场停止发包土地,3月25日后,严格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国有土地。
不认真执行上述要求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及其法人负责。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