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户)
粮食收购资格的函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我旗有部分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户)不再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我局决定取消奈曼旗东峰粮贸有限公司等36户粮食经营企业或经营户的粮食收购资格。商务和粮食局网站上同时公示。
特此函告
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经营户)名单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201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