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7 浏览次数:82

关于加强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通知

旗内有关屠宰企业:

为了更好的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猪及其产品,必须立即通知旗商务主管部门,由旗商务主管部门派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未经旗商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确认的病害猪及其产品,企业自行销毁的,旗商务部门不予承认,企业报送的相关表格和数据不予审核和报送旗财政部门。企业必须按时准确报送无害化相关表格,逾期未报,后果自负。

此通知

附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名单:王玉江、赵玉峰、岳兴文

计静宇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O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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